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产生的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把行业管理的重点放在制定行业规范和对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上,忽视了对执业人员的规范和要求。如果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事故,只处罚单位而个人不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换个单位可以继续执业。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一些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显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正式提出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到2002年底,我国建设领域各行业已经逐步建立起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经纪人、建造师等八个执业资格制度。其中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尚未正式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对加强市场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99年建设部提出了“建立以专业人士为基础,对其资格认证和注册有严格要求的工程咨询管理制度”,这一提法的核心就是要由以管理单位为主的模式逐步转化为管理个人为主,责任落实到个人。早在1995年,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总体规划中提出要建立营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从1996年起建设部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专家对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进行论证。期间,虽然多次组织专家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欧洲等进行考察,但由于我国建设行业长期形成的部门、地方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队伍庞大但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加上我国执业资格制度建立时间较短,缺乏总体规划和论证等原因,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名称、执业范围、专业划分、层次级别、管理机构,以及建设管理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与现有的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关系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明确了:“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从而结束了关于在我国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近10年的研究和论证工作,标志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在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促进建设施工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加入WTO,在我国
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也有利于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有利于积极组织开拓国际承包市场等。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是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是对我国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