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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科管理制度、程序性文件、SOP_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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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按A、B、O、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二十二条 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品种 保存温度 保存期

1、浓缩红细胞(CRC) 4±2℃ ACD:21天CPD:28天CPDA:35天

2、少白细胞红细胞 4±2℃ 与受血者ABO血型相同 (LPRC) 3、红细胞悬液(CRCs) 4±2℃ 同CRC 4、洗涤红细胞(WRC) 4±2℃ 24小时内输注 5、冰冻红细胞(FTRC) 4±2℃ 解冻后24小时内输注 6、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 22±2℃ 24小时(普通袋)或5天(专用袋)(PC-1) (轻振荡)

7、机械单采浓缩血小板 22±2℃ 24小时(普通袋)或5天(专用袋)(PC-2) (轻振荡)

8、机械单采浓缩白细胞 22±2℃ 24小时内输注 悬液(GRANs) 9、新鲜液体血浆(FLP) 4±2℃ 24小时内输注 10、新鲜冰冻血浆(FFP) -20℃以下 一年 11、普通冰冻血浆(FP) -20℃以下 四年 12、冷沉淀(Cryo) -20℃以下 一年 13、全血 4±2℃ (同CRC)

14、其他制剂按相应规定执行,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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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 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立方米为合格。 第六章 发血

第二十四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条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七章 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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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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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入;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三十五条 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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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 血 科 查 对 制 度

一、 收检验单时,要查填写是否规范,查临床诊断、输血目 的、输血史和妊娠史、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病案号、输血前检查、申请医师及科主任意见的填写是否清楚,查交费手续。 二、 血标本必须核对输血申请单上提供的病人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与实际病人是否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必须重新抽取标本、不允许修改错误标签或错误申请单。

三、 检查标本的数量与质量。受血者全血样本2ml(每增加一借助全血或红细胞的输注,配血样本须增加1ml),稀释和溶血的标本不能使用。

四、 入库的查对制度:

1.运输条件:血站送血人员必须用放置了冰袋的专用储血箱运输血液(血小板除外)

2.外观检查:(凡血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入库) ① 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② 血袋有破损、漏血; ③ 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④ 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⑤ 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⑥ 未摇动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⑦ 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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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科管理制度、程序性文件、SOP_文件

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第二十一条按A、B、O、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第二十二条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品种保存温度保存期1、浓缩红细胞(CRC)4±2℃ACD:21天CPD:28天CPDA:35天2、少白细胞红细胞4±2℃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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