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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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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

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供应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4]250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

(宿政办发〔2014〕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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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

责任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有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根据《宿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支持企业绿色发展,不断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主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机制,在保障全市能源供应安全前提下,有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基本原则:坚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能源消费与转型升级相统一;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衔接;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整体平衡与局部控制相结合;坚持总量控制与效率提高相同步。

主要目标:到2017年,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合理增长,实现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一、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一)淘汰落后产能。结合全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并实施电力、钢铁、水泥、印染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提前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产能。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 2 / 7

(二)压缩过剩产能。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

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严禁建设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倒逼退出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企业退出、转型发展。(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 二、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一)增加天然气使用。多方组织气源,增加“西气东输”等气源实际供应量;积极开拓各类资源,增加天然气供应。推进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全市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扩大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到2017年,全市天然气消费力争达到2亿立方米。(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光伏发电,实施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示范工程,积极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序建设集中式光伏发电,到2017年,建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50兆瓦。有序发展生物质发电,推进垃圾发电、生物质直燃发电、生物质沼气发电、沼气直接利用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应用。有序开发湖上风电,到2017年,形成50兆瓦以上装机容量。积极推动光热利用,到2017年,新形成500万平方米光热利用建筑面积。(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供电公司) 三、严格耗煤项目审批,控制新增煤炭消费

(一)提高耗煤项目准入门槛。进一步健全重点耗煤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审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 3 / 7

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责任部

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金融办、供电公司)

(二)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两高”行业准入目录政策。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施行业产能等量或减量替代、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三)严格煤炭等量减量替代。科学编制热电联产规划,坚持规划引导,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严控耗煤行业煤炭消费新增量,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等量替代。重点行业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四、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削减现有煤炭消费

(一)推进热电联产。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应于2015年1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和滚动修编工作。全面推广集中供热,加快现有热源点整合,探索“点网分离”的运营机制,加快供热管网规划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各县区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应严格控制新增燃煤热源点。(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供电公司)

(二)整合替代分散锅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5年底,建成区、省级以下(不 4 / 7

含)各类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基本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

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2017年底前,全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规划,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关停整合。对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对暂不整合关停的燃煤锅炉,应实施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农委、质监局)

(三)加大关停扶持力度。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制定全市和各地区锅炉整治补贴政策。对提前和按期完成淘汰并新置使用清洁能源或低污染燃料锅炉的,按每吨蒸锅炉给予财政补贴;对实施“以电代煤”的锅炉改造,供电企业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流程,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用电政策。(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供电公司)

五、加快新型技术应用,推动煤炭清洁利用

(一)加快煤炭提质提标。严格执行煤炭产品质量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不允许销售和使用。推进配煤中心建设,通过洗煤、配煤、型煤、低阶煤提质等先进的煤炭优质化加工技术,提高煤炭洗选比例,优化煤炭质量。(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二)推广节能环保技术。采用除尘、脱硫、脱硝等新型节能环保技术,加快现役燃煤机组实施综合升级改造。加快先进发电技术装备攻关及产业化应用,推广应用新型发电技术和超低排放环保技术。依托重大能源项目建设,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节能减排与污染控制等重点领域的创新投入,推进重点领域和核心技术创新集成。(责任部 5 / 7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炭供应【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4]250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4.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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