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宣讲材料
第一章 综述
1、修订背景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简称原规范)执行已有十多年,随着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建设速度不断加快,给水排水工程建设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特别是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原规范在体系内容方面已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为满足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零零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要求,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编单位,北京、上海、天津、武汉、重庆、广州、河北等地区17单位单位参加对《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范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简称为本规范)。 2、本规范的定位和特点
2.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的通用性标准
2.1.1作为指导全国各地区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对地方标准和单项标准能起指导作用。同时也给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留有余地,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应制定本企业标准,并可在某些方面严于国家标准,为企业的市场竞争提供机会。
2.1.2在体系上本规范含施工技术要求和验收质量标准两部分。施工技术要点应达到能指导工程施工要求,施工安全控制要点要写入技术要求中去;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保持全国较高的水平,保持比原规范略高的水准。
(1)条文列出分项工程(工序)施工工艺标准、施工操作的技术规定,以施工技术、质量要求为主,增加了安全方面要求;体现“过程控制”的原则和“统一性、规范性、操作性、针对性” 原则。
(2)将涉及到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内容要求列入质量标准,质量检验与验收统称为“质量验收标准”,每章单列一节。质量验收标准多列出表格,规定检验频率和方法。
(3)施工技术与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条文应“协调并举、相对独立”,避免相互穿插、重复。
2.1.3划分工程验收项目,规定了检验与验收的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列出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见附录A)和验收记录(见附录B)。
2.1.4统一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程序和组织,鉴于国内各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技术和标准化发展不尽平衡的情况,做出原则性规定。 2.2体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行业与专业特点
2.2.1充分体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行业与专业特点,将具有本行业与专业工程技术特征的、独特的内容,作为修订重点,主要体现在:
(1)以提高钢筋混凝土水工构筑物的耐久性和耐腐蚀性能为目标, 加强施工技术管理,提高质量验收控制标准。
(2)以利于给排水构筑物满足相应工艺要求为基点,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 2.2.2章节次序按照施工流程设定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目录分类保持与《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一致,章节次序按照施工流程设定。 2.2.3强化了检验方法和手段
参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强化了质量检验方法和手段;验收项目分为主控项目、非主控(一般)项目。保留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频率)和百分率评判办法。 3本规范的主要修订内容 3.1修编重点内容
3.1.1土建结构施工,增补了泵房结构和塘体结构内容;补充土石方与地基基础、预应力混凝土水池结构内容。
3.1.2补充了施工中池体结构抗浮要求、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要求、混凝土抗渗和防腐施工、变形缝施工、各构筑物之间的差异沉降及连接施工、无粘结预应力施工、大体积混凝土浇筑。
3.1.3满足设备安装基本要求和满足设备安装、工艺运行条件内容。 3.2两本规范内容调整
将原《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涉及现浇钢筋混凝土施工的
“管渠”部分并入《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进、出水管渠”章节中。
3.3统一了给排水构筑物的混凝土、砂浆的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抗冻性能试验试块留置、检验批划分、抽检数量、合格的判定。 4 修订成熟度评价
此次修订工作是在在建设部标准主管部门确定的原则和具体指导下进行的,修订过程中还得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给排水工程专家、业内人士的关注和帮助,修编组收到数十份书面建议和意见。编写组全体成员工作认真负责,收集、整理了原规范执行十余年的工程实践经验,重点修订内容、条文都经过了反复讨论和论证。原规范保留内容和本规范新补充内容都是经各地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的。
5 修订参考主要规范标准 5.1国家规范标准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4)。 5.2行业规范标准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13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76)。
第二章 条文释义
1总 则
1.0.1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90)(以下简称原规范)颁布执行已有15年之久,对我国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些年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技术的提高,施工机械与材料设备的更新;原规范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给排水工程建设的需要。为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特对原规范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称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定位于指导全国各地区进行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需确定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并规定检验与验收内容、合格标准及程序,以便指导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区常用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构筑工程施工及验收,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包含三层意思:一、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这是鉴于目前市场上产品的品种类型较多、规格不统一,产品质量会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为此,所使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产品标准。二、规定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复合有关卫生要求;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供应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卫生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规定。三、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1.0.4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建设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工程有具体要求而本规范又无规定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或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2术语
本规范的术语是从工程实践实际应用的角度所列出的,系章节部分的术语;术语的定义参照《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125)、《管道工程结构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