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5.5 无障碍设施
5.5.1 无障碍设施是指方便各种残疾人以及行动有困难的人群出行而设置的设施或特殊的工程处理。主要包括盲道、坡道、扶手、机械升降装置、盲文、声音提示、零高差设计等。 5.5.2 无障碍设施应依据不同弱势群体的生理特点和国家规范进行设计,并与道路的系统设计相协调。
5.5.3 交叉口的缘石设置应采用全宽式缘石坡道,坡口应采用零高差。
示例: 见市政景观图集169-170页
文案
标准
全宽式缘石坡道示意图 盲道布置示意图
5.6 照明设施
5.6.1 交通照明、景观照明和补充照明等照明类型的布局、照度等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5.6.2 照明设施的形态、尺度、色彩、材质等应符合环境规定要求。
5.6.3 夜景照明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依据城市夜景的层次和主要特征,对照明类型进行布局;
2 通过智能化和网络化等新技术手段,采用分项控制,既节约能源,又取得良好的景观照明效果;
3 应与公共空间中其他的服务设施进行一体化设计,以营造和谐统一的环境氛围。
5.6.4 应对车行道、步行道设置不同照度、光色的照明设施,不宜直接暴露光源。
示例:见市政景观图集171-174页
文案
标准
街道空间照明示意图
5.7 导向标识
5.7.1 导向标识是道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使用者进行空间定位以及确定最佳线路的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标识(路名牌、地名牌、地区导向牌、出入口指示牌)、旅游信息标识等。
5.7.2 交通性的主、次干路交通标识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导向标识的位置设置,不同类型导向标识的形式、尺度、色彩、照明、交通信号灯等方面应与地方要求统一,宜体现一杆多用的原则。
示例: 见市政景观图集175-178页
5.8 广告设施
5.8.1 广告标牌的设置应符合相关管理法规的要求。 5.8.2 构筑物上的广告标牌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结合构筑物的立面特征进行设置,减少对构筑物本身形态特征的影响。 5.8.3 广告标牌宜结合公共空间的其他设施统一设计;设计中
文案
标准
宜纳入时间概念,注意随时间变化的不同视觉效果。 示例: 见市政景观图集179-180页
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