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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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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初级(士) 1、药、技士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护士

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三年制及以上);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三年制及以上);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卫生初级(师: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的当年。

四、学历、工作年限的规定

1、凡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人员,其学历取得的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

2、符合申报条件的2009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申报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根据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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