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办法新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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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管理,全面提高水产品安全质量水平,促进我省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是指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定合格获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水产品养殖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水产品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产地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标准要求; 2、区域范围明确;
3、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4、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5、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销售和投入品(苗种、饲料、渔药等)记录档案;
6、严格按规定使用渔业投入品,近一年内无使用国家禁用养殖投入品的记录;
7、生产的水产品质量应达到无公害水产品的质量标准。 第六条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按照《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详见附件); 2、区域平面示意图(界址图示);
3、申报主体的资格证明;
4、申请人执行的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标准; 5、无公害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自查报告; 6、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7、保证执行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详见附件); 8、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对资料的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产地进行现场核查,形成书面报告(详见附件);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附现场调查报告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海洋与渔业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产地环境的抽样检测工作。根据检测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公布,并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准确、有效的检测结果,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
第十条 申报者须对通过认定的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设立保护性标志。标志必须标明产地范围、规模、认定机构、申报单位、负责人、所执行的标准、质量承诺等,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逾期未办理重新认定的,收回称号,拆除产地保护性标志。
第十二条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实行动态监测,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渔业环境监测机构,可在已认定的产地设立长期的环境监测点,进行动态监测与评价。
第十三条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 产品检测不合格的; (二) 产地环境检测指标超标的; (三) 投入品使用不当的;
(四) 相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缺岗的; (五) 未按规定作记录档案的。
第十四条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撤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同时责令其取消已设立的保护性标志。
(一)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产地内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三次抽检不合格的; (三)产地环境受到污染,已不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四)拒绝实地监测、检查的; (五)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产地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报材料
(1)产地的区域范围示意图(界址图示); (2)申报主体的资格证明;
(3)申请人执行的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标准;
(4)无公害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自查报告(包括渔业投入品使用及生产全过程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情况);
(5)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6)保证执行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7)产地环境状况说明(产地环境空气、水、土壤及距周围工厂、公路、污染源情况,);
(8)其他有关材料。
填表说明
1、 申请书请用钢笔、签字笔正楷如实填写或用A4纸打印,字迹整洁、术语规范;一式4份,每份加盖红章,印章清晰。
2、 表内(一)至(四)部分,由申请人填写,可附页。法定代表人、填表人签字一律手签。
3、 主要产品种类和产量:产量分别填写单产、年产量。
4、 生产管理形式:在表内所列形式“□”内划“√”,并填写栏内内容。 5、 病害防治条件:指养殖场所拥有的条件与设施,如消毒池、鱼病检测等相关设施、仪器。
6、 渔药名称栏:要填写规范,不得缺项,请填写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7、 饲料添加剂:自产自用的饲料添加剂需附详细配方及生产许可证。 8、 产地现场检查情况:由受理申请并组织现场检查的单位填写。
9、 废污物无害化处理与环境保护情况:指养殖后的废水、废料排放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