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简介
一.财政收入的划分
全国财政收入,按收入级次,划分为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其中:地方收入分为省级收入和县市级收入(市,指设区市和县级市);按收入管理形式,划分为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中:预算内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各级政府财政收入要按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三个部分分别计算并汇总形成。
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根据现行的税收征管机制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还不能用统一口径来统计和反映,而是根据需要确定统计口径,并予归集和反映。当前,反映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口径有三种,即:财政总收入,地方级财政收入和地方政府财力。财政总收入是形成地方级收入的基础,地方级收入是形成地方政府财力的基础。
(一)地方级财政收入口径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地方级财政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地方政府按照法律、条例等规定所筹集的并按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归属于地方政府的各类资金收入。
1.预算内收入,指纳入地方政府收支预算的收入,也就是缴入同级政府金库的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
(1)一般预算收入,指政府经常性预算收入和建设性预算收入在内的预算收入,包括税性收入和非税收入。
①税性收入,是指政府按照税收法律、条例的规定所筹集的收入,它具有强制性、固定性与无偿性的特点。税收收入一直是国家预算基本的收入形式之一,在我国的国家预算收入中占有绝对的比重。主要包括:
A.地方与中央分享收入部分:增值税(25%,75%为中央财政收入),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40%,60%为中央财政收入)。
B.全额为地方收入部分: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已停征),农业特产税(除烟叶税外停征),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各项税收收入。
②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主要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收入。主要包括: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养路费收入、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收入(已停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育林基金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其他基金收入。
2.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专项资金和附加收入,部门和单位集中上缴的资金,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镇)自筹资金和乡(镇)统筹资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