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XX企业公司销货账款管理办法 名称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受控状态 编 号 考证部门 第1条 凡销货或服务收入均应开立统一发票,并依序填入当天的《销货日志》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同时过入《客户名别应收账款明细卡》中,不得漏开、短开或多开。 第2条 遇销货退回或重开发票时,均应将原开统一发票的收执联收回作废,并填制《销货退回通知单》,以赤字填入当天的《销货日志》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列为其减项,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开发票日期,并过入《客户名别应收账款明细卡》中。 第3条 遇销货退回应于销货发生的60天内依规定手续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抵缴,如超过60天者不得办理抵缴已缴的营业税及印花税。所以,如果遇到销货退回或发票重开而其日期超过60天以上者,应由客户赔偿税捐损失;退货或发票遗失其原因如系外务员疏忽所致,则税捐损失应责由外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4条 若于销货当天未能收回账款时,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应与客户约定收款日并将填妥的《统一发票签收单》交由会计人员妥善保管,《统一发票签收单》应具备下列各要点。 1.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上签名。 2.经办人(成绩归属者)于统一发票副联签名。 3.填明约定收款日期及约定付款条件。 4.客户正式盖章后其签收人签名。 第5条 每笔未收款均应附有《统一发票签收单》。若存在销货当天未交出该签收单或缺少规定要件的记载等情况,会计人员应于次日上班早会前报由本单位主管人员纠正,务必按企业的相关规定办理,否则应由本单位主管人员签名负责。 第6条 会计人员收回《统一发票签收单》后,应立即将其约定收款日及付款条件逐笔登载于《客户名别应收账款明细卡》的有关各栏中备查。 第7条 会计人员应将《统一发票签收单》按约定收款日的先后秩序排列并妥善保管,遇有携出收款时应设登记簿由取单者签名备查,对于当天未能收回账款应立即从取单者收回并注销登记。 第8条 凡账款约定收款日到达者,会计人员应主动转告账款归属人或请本单位主管人员派员前往收取。如有客户要求延期付款情况发生时,前往负责收款的人员应将重新更改约定收款日填明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中,并将该单交回会计人员注销登记,并更改《客户名别应收账款明细卡》上的记载。 第9条 凡应收账款其约定收款日不得超过一个月,若有超过此一期限者,会计人员应报备本单位主管人员在签单上签字同意。 第10条 账款收回时,出纳员应立即将其填入当天《出纳日报表》的“本日收款明细”栏中,并过入《客户名别应收账款明细卡》中,凭此销账及备查。 第11条 收回现金者,应于当日或翌日上班时如数交会计人员入账,若有延迟缴回或调换票据缴回者,均依挪用公款论处。收回票据的开票人若非与统一发票抬头相同者,应经同一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否则应责由收款人亲自在票据上背书,并注明客户名称备查,若经查明该票据非客户所交付者,即视同挪用公款论处。 第12条 票据到期日距统一发票开立日期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30天,应由经办人员填写《交货通知(请示)单》并依权责划分办法处理。凡账款以分期付款方式收回的,应由经办人提出与客户所立的合约书经本单位主管人员呈报执行副总核准。 第13条 凡销货退回或前开发票作废者,若未取回原开发票收执联作废者,不得重开统一发票,惟经书面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14条 每月5日前应详填《各销货员未收款项明细表》一式两份,由各位销货员逐笔亲自签名承认未收,其约定收款日据统一发票开立日期超过1个月以上者并应注明原因,填妥后一份寄企业财务部查核,一份呈报本单位主管人员加强催收。 第15条 《各销货员未收款项明细表》总合计的金额应与月底当天的收款明细表的本日未收款余额的数字相符,逾期1个月及2个月以上未收款明细表随同《各销货员未收款项明细表》一并呈报。 第16条 凡遇客户恶性倒闭,或收回票据无法兑现或未事先言明而于收款时尾款不付等情况,无法取得客户正式签属的《销货折让证明单》时,均视同坏账处理。坏账的发生,除按外务人员待遇办法等规定的赔偿办法办理外,并扣发该笔交易的成交奖金,若已发给则应予追回。 第17条 凡为维护市价事先与客户约定高开发票销货折让者,或事后同意客户尾款不付等事情发生,除应报请本单位主管人员同意外,并应取得《销货折让证明书》,陈述原因,由客户证明实收金额及证实签章后,交回本单位会计人员,该笔交易原交易应办退回并同时再记一笔实收金额的销货记录,其销货折让后的金额若低于最低价者,仍须补办低价请示手续。成交奖金的计算则依实际销货的金额计算。 第18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经理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编制日期 修改标记
审核日期 修改处数 批准日期 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