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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共明确规定了15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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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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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
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2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3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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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14.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但现实生活中,也经常有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那15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其行为也确实有不正当的地方,这样就可以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原则性规定,也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不正当竞争的判例,当然原告对“公认的商业道德”就得提前做好充分认识和举证了,如果行为人是公司股东、高管人员等,就可以将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的忠实义务理解为“公认的商业道德”去进行论证行为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
另外,我们知道在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或获利50万以上,那么即构成侵犯刑法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了,如果我们在先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认定赔偿的数额超过50万,那么意味着等于民事诉讼中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事实作出了认定,假设公安随后立案侦查的事实并非如此,那民事和刑事该如何平衡?如何处理?所以在法院实践中,对于先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一般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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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万,但是原告往往认为其损失远不止50万元,这个时候就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增加一项要求被告因被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而法院在最终衡量中,可以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给予超过50万的损失赔偿,而不用担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判决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损失50万元以上会与刑法50万规定冲突的问题。
如案件,某星公司诉冉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损失赔偿请求就有2737.9万元,在诉讼请求除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技术秘密、经验秘密的侵害之外,还有一条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侵害,就是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其考虑就是让法院在认定事实后,能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判决超过50万的损失赔偿。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汇桔网小编整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条款”的理解和适用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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