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NML0002S—2024
沙棘复配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沙棘复配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沙棘芽(叶)为主要原料,玫瑰花、红枣、茉莉花为辅料,经挑选、清洗、烘干、混配、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沙棘复配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玫瑰花、茉莉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原料:
沙棘叶含有2-3个叶片的沙棘鲜嫩叶,无杂质,无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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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辅料:
3.1.2.1 干制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3.1.2.2 玫瑰花、茉莉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外观 滋味和气味 杂质 要 求 包装完整严密,内装各种配料比例适当,其色泽、形态正常,无霉变、无虫蛀 具有沙棘茶及其他配料应有的气味,冲泡后滋味醇和甜美,无异味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检验方法 将样品内容物倒在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另用沸水浸泡,观察其汤色,嗅其气味,并品尝滋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水分,% ≤ 总灰分,% ≤ 二氧化硫(以SO2计)mg/kg ≤ 指 标 12.0 8.0 100 检验方法 GB 5009.3 GB 5009.4 GB 5009.34 注:二氧化硫残留量取除茶叶外的原料检验,采用混合取样法。 3.4 有害物质限量
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总砷(以As计),mg/kg ≤ 铅(以Pb计),mg/kg ≤ 注: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指 标 0.5 1.0 检验方法 GB 5009.11 GB 5009.12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目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霉菌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 n 5 5 5 5 5 c 2 2 1 0 0 m M a检测方法 GB 4789.2 GB 4789.3第二法 GB 4789.15 GB 4789.4 GB 4789.10第二法 104 10 105 102 103 -- -- 102 0/25g 0/25g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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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5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6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5(袋),10(袋)用于检验,5袋用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总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7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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