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驻外人员的管理,明确其权责利,特制定本办法。
1 驻外定义
驻外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并经公司批准,派往原工作城市以外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原工作城市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工作城市,调回户籍、家庭所在城市工作的除外)。
2 驻外人员待遇
驻外人员驻外期间待遇由正常薪酬福利、驻外补贴、驻外长差补贴、驻外租房补贴和驻外探亲假五部分组成。
2.1 正常薪酬福利
驻外销售人员的薪酬福利参照公司《营销政策》执行,其余岗位人员的薪酬福利参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2.2 驻外补贴
1、 驻外补贴标准:根据驻地所在城市的类别(划分标准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驻外补贴,详细见下表: 驻地类别 一类城市 二类城市 三类城市 2100元/月(不足一月1800元/月(不足一月1500元/月(不足一月补贴标准 按70元/天计) 按60元/天计) 按50元/天计) 2、 驻外补贴分摊至月,以月为支付周期(一月以30天计),纳入当月工资合并计发。
3、 驻外人员驻外期间,享受驻外补贴,不再认定为在该地出差,不再享受在当地的出差补贴。
2.3 驻外长差补贴
驻外人员连续驻外达3个月的,开始享受长差补贴,补贴标准1000元/月(不足一月的按每月22个工作日,45元/工作日计),并补发前2个月补贴。长差补贴以月为支付周期,纳入当月工资合并计发。
若驻外人员存在出差至成都达7天,则长差补贴中断,结算至出差前一天,待再次连续驻外达3个月后重新开始享受(并补发前2个月补贴);若驻外人员存在请假的,则请假之日不享受长差补贴。
驻外满3个月或中断后重新满3个月的,均需办理申请流程,详见《驻外长差补贴申请》。
2.4 驻外租房补贴
驻外租房补贴参照《驻外租房管理办法》执行。
2.5 驻外探亲假
1、 驻外工作地与家庭所在地两地车程(动车或最快火车)超过3小时、且驻外时间满6个月以上,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享受探亲假。
2、 驻外探亲假标准:每年总天数不超过十五天(驻外不满一年的标准减半),一次探亲假最长不超过十天。销售岗人员第二次探亲假启动条件为年度目标任务
完成60%。探亲假仅当年有效,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3、 驻外人员享受探亲假时,每年可报销2次本人或者1名家属往返家属居住地与驻外城市的机票或火车票(驻外不满一年的标准减半),其他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3 驻外人员管理
一旦确定驻外人员或驻外人员驻外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由拟外派人员提出《外派申请/变更单》,详见附件一,完成相应审批手续后交总经办备案。由于情况紧急临时派往驻外地点的,必须在到达驻外地点1个月内补齐相关手续。补发的相关补贴纳入当月工资,未有相关文件手续的不享受驻外补贴、驻外租房补贴及探亲假。
完成驻外任务后回到原工作城市的,需及时填写《外派总结表》(附件二),未及时办理的一经发现,公司有权追讨多发的补贴,并对驻外人员本人及所在部门领导处以其多发补贴金额10%-20%的处罚。
4 其他
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总经办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