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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王某、李某、孙某组成科研小组,负责研发工作。同时研究所又派了两名进行基本试验、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工作人员甲和乙,经过共同努力,产品研制成功。研究所欲申请该“保健仪器”专利。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如下问题:
(1)申请过程中,甲乙认为自己是共同发明人,是否如此,请说明理由?
(2)该“保健仪器”专利申请中,王某、李某、孙某认为自己是发明人,是专利申请权人,是否如此?为什么?
答案:1、甲乙不是共同发明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甲乙进行基本试验、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工作,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王某、李某、孙某是发明人,但不是专利申请权人。该“保健仪器”专利申请人是研究所,科研小组主要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49.甲电机厂生产的取暖器,使用“太阳”牌商标,由于产品质量较好,销路很畅,商标没有注册。1997年8月该地另一电机厂(简称乙电机厂)成立,主要生产取暖器,也拟使用“太阳”牌商标,并于1997年10月20日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甲电机厂得知这一消息后,便匆忙办理商标注册的申请手续,与同年11月8日也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
问:1、商标局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若甲电机厂与乙电机厂同日申请,商标局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初步审定并公告乙的商标,
2、初步审定并公告甲的商标。因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0.甲电机厂生产的取暖器,使用“太阳”牌商标,由于产品质量较好,销路很畅,商标没有注册。1997年8月该地另一电机厂(简称乙电机厂)成立,主要生产取暖器,也拟使用“太阳”牌商标,并于1997年10月20日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甲电机厂得知这一消息后,便匆忙办理商标注册的申请手续,与同年11月8日也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
问:1、商标局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若甲电机厂与乙电机厂同日申请,商标局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初步审定并公告乙的商标,
2、初步审定并公告甲的商标。因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1.许某曾任青山煤矿科技处工程师,专门负责坑道消烟除尘研究工作,1988年10月退休。1990年5月,许某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经在某铜矿坑道中试验使用,效果极佳。1992年2月,许某将净化器以个人的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经许某同意铜矿在其指导下制造了15台净化器,在一些基层单位试用,并准备进一步组织生产。1992年12月9日,许某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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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煤矿得知消息后,向专利局提出许某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请回答下列问题:
(1)青山煤矿认为许某开发的新技术是使用其工作期间积累的资料完成的,所以应属于职务发明。青山煤矿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2)许某考虑自己是青山煤矿的老职工,取得的工作成绩离不开单位的支持,所以与原单位自行协商,将专利技术交由单位持有。许某转让专利技术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不能成立。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许某1988年10月退休。1990年5月,研究出“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已超过一年,故不成立。
2、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许某与原单位自行协商,将专利技术交由单位持有,无书面合同,且并没有登记和公告,许某转让专利技术的行为无效。
52.1990年8月,甲厂在瓜子食品上注册了“佳梅”商标,该商标的瓜子在申请注册之前因其带有话梅口味,销路很好,不少厂家纷纷仿效。1991年2月,甲厂向法院起诉乙厂在其瓜子外包装上标明“好吃来佳梅瓜子”的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乙厂辩称,目前市场上已有十几家生产的瓜子的厂家在外包装上标明“佳梅”瓜子,有的厂家在该商标获准注册之前就已使用,“佳梅”已成为直接表示其商品主要原料、功能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 问: (1)、乙厂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2)、因市场环境变化,1993年8月,甲厂把“佳梅”商标私自转让给了丁厂,其转让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3)、若甲厂后来与丙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请完成下列表述: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并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_____________。 答:(1)、乙厂构成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 (2)、因市场环境变化,1993年8月,甲厂把“佳梅”商标私自转让给了丁厂,其转让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若甲厂后来与丙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请完成下列表述: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 _被许可人名称__和__商品产地__,并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___备案_____。 53.某大学1994年7月研制成功一种“触电保护器”并于1995年11月15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某机器厂1995年7月也研制成功“触电保护器”,并于1995年9月12日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审查,两种触电器的结构、性能相同,于是公告了机器厂的专利申请,驳回了某大学的专利申请。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如下问题:
1、若某大学不服专利局的驳回决定,应在何时向谁申请复审?
2、机器厂专利权被授予后,红光电器公司发现相同结构的“触电保护器”,早在1993年就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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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北、山西销售,故其向专利局主张机器厂专利权无效,是否可以,为什么?
答:1、某大学不服专利局的驳回决定,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可以。因为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而该相同结构的“触电保护器”,早在1993年就已在河北、山西销售,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故丧失新颖性,专利无效。 54.南湖市灯具厂于1993年4月向商标局申请为其产品注册“南湖”商标。4月10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南湖”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驳回申请,4月14日,灯具厂收到驳回通知。某邻县灯泡厂一直使用未注册的“南湖”商标。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灯具厂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应在何时向谁申请复审?
现假设:复审结果改变初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最后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请判断下列表述的正误: (2).某邻县灯泡厂能否再使用未注册的“南湖”商标?
现假设:灯具厂商标注册后与某邻县灯泡厂经协商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前者允许后者使用“南湖”商标。请完成下列表述: (3).某邻县灯泡厂应在其产品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并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_____________。 答案:(1).如灯具厂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应在何时向谁申请复审?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某邻县灯泡厂能否再使用未注册的“南湖”商标? 不能 (3).某邻县灯泡厂应在其产品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_标明 _被许可人名称__和__商品产地__,并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___备案_____。
55.许某曾任青山煤矿科技处工程师,专门负责坑道消烟除尘研究工作,1988年10月退休。1990年5月,许某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经在某铜矿坑道中试验使用,效果极佳。1992年2月,许某将净化器以个人的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经许某同意铜矿在其指导下制造了15台净化器,在一些基层单位试用,并准备进一步组织生产。1992年12月9日,许某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青山煤矿得知消息后,向专利局提出许某专利权无效的请求。铜矿也介入了这场争议,提出: ① 许工程师研制净化器时,在我矿进行了试验,利用了我单位的设备和一定的人力、物力,所以,该专利技术应由铜矿与许某共有。许某辩称,净化器的构思在试验前早已独立成型,已形成完整的技术体系,虽然在铜矿进行过一些实验,但主要是利用报废的设备和非正常工作时间,且铜矿也未主动提供过任何帮助。现问:在此情况下,铜矿要求共享专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② 铜矿称,许某已将技术交由我矿实施,如把专利随意转让给青山煤矿,许某的行为应属于违约。问:许某与铜矿之间有无技术实施许可关系?为什么?
答案: 1、铜矿要求共享专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许某净化器的构思在试验前已形成完整的技术体系,在铜矿进行过一些实验,但主要是利用报废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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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和非正常工作时间,铜矿仅起到辅助工作作用。故不成立。
2、许某与铜矿之间无技术实施许可关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许某与铜矿之间无书面实施许可合同。
56.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 (l)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 答:(1)甲厂构成侵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甲厂未经乙厂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 侵权行为始于1989年1月,侵权方不能继续使用“长城”商标
57.许某曾任青山煤矿科技处工程师,专门负责坑道消烟除尘研究工作,1988年10月退休。1990年5月,许某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经在某铜矿坑道中试验使用,效果极佳。1992年2月,许某将净化器以个人的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经许某同意铜矿在其指导下制造了15台净化器,在一些基层单位试用,并准备进一步组织生产。1992年12月9日,许某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青山煤矿得知消息后,向专利局提出许某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许某提出,他将自己研制的专利技术交给铜矿使用,是出于对铜矿在其试验研究过程中曾给予的支持和帮助所表示的感谢。现在他已同意将专利技术交给青山煤矿,所以今后铜矿需继续使用该技术时,应与青山煤矿签订技术合同。许某所言能否成立?为什么? (2)铜矿的领导认为这场纠纷必须依靠法律解决,便去委托律师,请求法律帮助。律师提出:许某的专利在审查中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所以可以向专利局提出许某专利权的无效申请。是否如此,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1、许某所言不能成立。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许某与原单位自行协商,将专利技术交由单位持有,无书面合同,且并没有登记和公告,许某转让专利技术的行为无效。
2、可以。因为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而1990年5月,许某的“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经在铜矿坑道中试验使用,属于国内公开使用过,故丧失新颖性,专利无效。 58. 59.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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