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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试题与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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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蓝鸟”的使用权。甲公司同意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公司先行赔偿。双方后来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乙卷烟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费之后,就开始了使用“蓝鸟”商标。为了不使消费者误解,甲、乙公司约定,在产品上统一印“甲卷烟公司制造”。 【几种观点】 1 、甲卷烟公司依法获得了“蓝鸟”的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乙卷烟公司的行为——使用“兰鸟”商标构成了对甲公司的商标侵权。双方协商后,乙公司再使用“蓝鸟”商标则不构成侵权。

2 、甲卷烟公司依法获得了“蓝鸟”的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乙卷烟公司的“兰鸟”与甲公司的商标不同,不构成侵权,但是乙公司应该将商标注册,因为对于烟草制品我国强制注册。

3 、甲公司、乙公司均有商标,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双方若达成协议,乙公司就可以使用甲公司的“蓝鸟”注册商标。

☆ 4 、侵权,“蓝鸟”与兰鸟相似,易造成消费者误解。

30.2000 年 1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个体经济、私营企业社会主义市场主体资格的重要表现。

顾勇是一家国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波,濒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是顾勇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 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业的注册资本只要 1 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 400 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佣 3 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史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夺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进行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资格故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几种观点】

1 、顾勇的想法能够实现,因为独资企业如何运作由投资人(老板)说了算,国家给予充分的自由。

☆ 2 、顾勇的做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实现。独资企业同公司一样,要接受国家严格地管理。

☆ 3 、顾勇的做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实现。创建独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但是国家对独资企业的要求比对公司的要求要低得多。

31.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案例介绍】

东港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是香港商人张某在大陆兴办的独资企业,由于经营的摊子比较大,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也比较复杂。

东港公司的债务人之一是新新百货商店。该店由孙某、李某和钱某三人合伙组成,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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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 90 万元,每人各出资 30 万元。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责任。 1997 年 12 月初,东港公司曾向新新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 30 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货到后 15 天内付款,违约金为 5% 。付款期限届满时,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东港公司多方查找,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久了多笔大额债务。及至 1998 年 6 月,百货商店仍然没有偿还欠款,而合伙人孙某见商店负债累累,难以自拔,早已不告而别,李某和钱某苦苦支撑至此,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人们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 60 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 150 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 30 万元货款和 5% 的违约金。李某和钱某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就不再清偿了。东港公司因此与之发生了纠纷。

东港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南方时装有限公司。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 5 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 100 万元。南方公司原是当地唯一的大型时装公司,生意很好,但开业不久,公司附近就又开出两家新的时装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南方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于 1998 年 7 月宣告破产。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 600 万元,所欠债务为 750 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 150 万元。东港公司怕这笔债务又像新新百货商店的一样不回来,又考虑到南方公司的股东是通宝公司等省内著名企业,干脆以这 5 有股东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要求他们偿还 150 万元欠款的诉讼。 【几点观点】

1 、新新百货商店、南方时装公司应当清偿欠东港公司的全部债务,企业剩余财科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和股东企业承担。 2 、新新百货商店和南方时装公司都只要用剩余财产来清偿债务即可,超过部分不必清偿。

☆ 3 、南方时装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新新百货商店承担无限责任,即由李某和钱某分别承担 50 万元债务,还有 50 万元由孙某承担,因为合伙协议约定按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责任。因为孙某下落不明,李某和钱某应当将企业的全部 60 万元财产用业清偿债务,不足部分,李某和钱某各出 30 万元留待孙某清偿。 ☆ 4 、通宝贸易公司等 5 家股东企业不必为南方时装公司承担他们的投资额以外的债务责任。

32.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律适用 【案例介绍】

1997 年 11 月,河南某工业公司与日本某有限责任公司商议成立一家中日合资企业,日方先提出了合资企业的协议草案。草案中有下列条款: 第 2 条: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 5 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人民币。对方出资 100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和工业产权出资,其中工业产权作价为 80 万元人民币……

第 6 条:双方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必须在 3 个月内缴纳,并且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的 15% 。

第 7 条:双方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向第三者转让出资,转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第 11 条: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

第 18 条: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日本国法律。 中方看了草案后认为其中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进行修改。日方则坚持草案没有违法,双方发生了争执。 【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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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资公司是中国企业,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应该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签订协议。草案中关于工业产权出资比例,公司缴纳出资的期限以及法律适用等条款都是违反《公司法》的。

2 、合资企业合同是涉外经济合同,既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即使适用中国法律,也应当适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草案并没有违法,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企业的工业产权出资并未作限制性规定,而且该法规定合营各方在企业成立后才缴纳出资,可以分期缴纳。

33.国有企业的经营权 【案例介绍】

东风机器制造厂由于生产经营上的需要,要购买 10 台某型号的设备。经过多次谈判,该厂于 1996 年 3 月 5 日与红星机械制造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红星厂于本月底和下月底分两批供给东风厂 10 台设备,每台价格为 1500 元,价款共 1500000 元;东风厂于每月提货时付清价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应该按违约部分标的总价的 5% 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当年 3 月份,红星厂按合同如期向东风厂提供了 5 台设备,东风厂也按时交付了 75000 元钱。但 4 月份厂没有交货,东风厂多次催讨均没有结果。为此,东风厂向法院起诉,要求红星厂承担违约金,并赔偿该厂因停工等待设备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在审过程中了解到:红星机械制造厂是国有企业,该厂之所以没有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是因为上级主管机关干预。其上级主管机关认为,红星厂未经批准,即擅自自降低产品的价格,导致国家利益损失,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 【几种观点】

☆ 1 、红星机械制造厂虽然是国有企业,但其对经营活动享有自主权,上级主管部门不应于干预。

2 、红星机械制造厂是国有企业,其在经营活动方面确实享有自主权,但对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干预。

34.某省某运输企业系国有企业, 1993 年 8 月开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40 万元。 1993 年 10 月,该企业与某省某市华卫实业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该运输企业由华卫企业承包经营至 2003 年 10 月 31 日。不久,华为企业又与职工李某签订合同,授权李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运输企业。在李负责经营期间,由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导致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 1996 年 9 月该企业停止经营,并于 10 月向法院申请破产。 运输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提交了企业的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以及债权与债务清册。该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中说明,企业现有资产 100 余万元,但负责已达 200 余万元。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大量应收款坏财,收不回来,因此要求宣告破产。企业提供的 1996 年 8 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运输企业的应收款为人民币 200 余万元,但应收款明细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 70 万元,其余约 130 万元应收款没有明细记载。就是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 70 余万元中,除去 7 万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外,另有 60 多万元都是个人借款的白条。其中李某一个人的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 20 多万元,另一个张某的借款也达人民币 20 多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运输企业的破产申请。 【几种观点】

1 、国有企业的破产申请只能由债权人提出,不能由债务人提出。 ☆ 2 、该运输企业已资不抵债,可以宣告破产。

☆ 3 、并非所有资不抵债的企业都要宣告破产,是否破产要看实际情况。 4 、国有企业宣告破产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不能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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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案例介绍】

欣蒙时装商厦为促销商品, 3 月 1 日特在某晚报副刊上登载如下广告:“换季大甩卖。三件全新名牌皮大衣,每件价值约 2000 元。本周六上午九时整,先来先买, 500 元一件。”同月 10 日,该商厦又在同一报纸上刊载了如下广告:“一件欣蒙黑兔毛女士长大衣,大号,款式新颖,价值 5000 元。本周六上午九点,先来先买,只卖 1200 元。”个体户沈某在每一份广告之后的周六,都是第一个赶到该商厦的服装柜台,要求买下全部广告中所指的大衣,但是,每一次都被该商厦拒绝了。第一次,商厦的理由是根据部门规定,这一广告针对女士的,不卖给男士。第二次,商厦认为沈某已知道部门规定,是明知故犯,且沈某购买后用于销售,不是最终消费。经向某律师咨询后,沈某因此起诉商厦违约,要求得到皮大衣与毛大衣的相应价值。 【几种观点】

1 、众所周知,商厦做广告是一种促销手段,目的在于吸引顾客前往购买商品,且不只限于广告所指商品。所以,商厦可以按本部门的规定确定相应的顾客,也即商厦与沈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更无违约之说。

2 、广告不是对具体某人的要约,登广告的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不接受,在登广告的人接受要约之前不存在合同。所以商厦没有义务非得将广告所称商品卖给沈某,故沈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 3 、广告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但对于商业广告,如具备要约的构成条件应属于要约。本案中的第一则广告是要约邀请,而第二则广告则是要约,所以法院应判决商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6.保证方式与保证责任 【案例介绍】

1999 年 8 月 12 日,发达公司拟从农业银行(原告)借款 100 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 5.7% ,并请农机公司(被告)、利大商行两家企业共同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书中,农机公司、利大商行负责人均声称“若发达公司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并签字盖章。后发达公司到期无力还债,农业银行签于发达公司和利大商行一直经营不善、资产不多,遂直接起诉农机公司,要求其代债务人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农机公司辩称,原告应该先找发达公司要求其还债,即使发达公司不能还款,也应将利大商行列为被告,因为被告曾与利大商行达成协议,若发达公司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 50% ,而且保证合同书写明“代为履行”,因此即使承担保证责任,也仅限于还 100 万元本金,不能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违约责任。

【几种观点】

☆ 1 、原告应首先告借款人发达公司,在发达公司不能偿债时,才能起诉农机公司。 2 、原告可将发达公司、农机公司、利大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要求三者负带责任。 3 、原告可以选择发达公司、农机公司、利大公司的任何一人作为被告,请求其承担代为履行责任。

37.非法经营并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认定和处理 【案例介绍】

1999 年 8 月 6 日,刘毅、何燕生、李阳三人联合开办了茂盛化学制品厂,生产由吴海权提供配方的“洒得安”农用杀虫剂。吴海权向茂盛化学制品厂提供的“洒得安”说明称:“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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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安”属于吴海权教授的发明专利。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所谓复方某酸乙酯稀释后油水分离,含甲醇很高,属于‘洒得安’的焦伪造品,不能取代‘洒得安’使用,特此说明。此外,‘麦稻乐’牌‘洒得安’会增加环境污染,完全失去‘洒得安’的固有特征。这是以冒牌来掩饰侵权,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是明目张胆地破坏‘洒得安’声誉,实属可恨。”何燕生教授授权声明:目前市场上有假冒‘洒得安’出售,伪品改头换面,以所谓‘复方某酸乙酯的专利及我厂的专利使用权,实属违法行为。……请广大用户认准我厂生产的‘友骁牌’正宗‘洒得安’,它对人体绝对无害,保证杀灭麦、稻害虫的有效率达 95% 以上……”。 茂盛化学制品厂将这些说明书向全国有关单位邮寄了数百份,并在国内多家报纸上以上述内容进行广告宣传(未经登记),致使诚民生物化学厂“麦稻乐”农用杀虫亮晶剂的销售受到很在影响,有的客户要求停止执行已订立甚至已部分履行的合同。诚民生物化学厂于是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茂盛化学制品厂停止专利侵权、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查明,诚民生物化学厂生产的“麦稻乐”农用杀虫剂是经省农业局于 1999 年 2 月 3 日批准生产的农用杀虫剂;茂盛化学制品厂生产的“洒得安”却无任何文件且未获专利权。“洒得安”和“麦稻乐”都是复方某酸乙酯制剂。基本原料相同但含量不同。某酸乙酯在国内由诚民生物化学厂厂长张兢光发明,于 1998 年 11 月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局以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 31 条规定通知其修改,但他未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几种观点】

1 、茂盛化学制品厂及吴海权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按照《专利法》承担侵权责任。 ☆ 2 、茂盛化学制品厂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应受行政处罚。

☆ 3 、茂盛化学制品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诚民生物化学厂的制品声誉。

37.游客的人身安全应得保障 【案例介绍】 近年来,住在大城市的人们越来越渴望与大自然接近。很多人到内地一些著名的自然保护区去旅游,但仍然觉得不方便,不能随时想去就去。于是,这些大都市纷纷建立起野生动物园,引进各地乃至外国的动物品种。在野营生动物园里,所有的动物都被散养着,没有换笼关着,游客可以最大限度地与动物亲近。游客们可以步入鸟类、食草类动物放养区,给它们喂食;最让人感觉到刺激的是,游客还可以在缓缓行使的大巴内与猛兽一窗之隔。然而, 1999 年 11 月 17 日,某市野生动物园里却发生了一场悲剧。 这天,某中学组织不少学生到野生动物园秋游。校方事先向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预定了四辆大巴,并由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司机。游玩进行到中午时,几辆大巴先后缓缓驶入了猛兽区。这时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情,行驶在前的一辆大巴停了下来,好久也没能再发动起来。紧跟其后的大巴也只好纷纷纷停下来。遗憾的是,动物园排除故障的牵引车没有出现。可能是怕等得太久,后面大巴的一名司机打开大门,步入猛兽区,想去看个究竟,并帮助抛锚的车。他来来回回前后的车辆联络着。数分钟的,他的行动被不远处的正在嬉戏的 6 只老虎发现了,它们很快向司机围拢。等注意力全集中在大巴上的司机发现自己处于极度危险状态时,老虎们已向他扑了上去……大巴内的学生惊叫起来,几分钟后,动物园里的斑马车(用于驱散动物)和驯养人员才赶到现场。他们驱散了老虎,将已被撒咬得很惨的司机送入医院。但该司机终因伤势太重而不治身亡。据后来的验尸报告表明,死者被咬断喉管、咬断双手神经,腰腹处也有老虎利牙似刀劈的咬痕……另据调查,野生动物园的游园须知中对车人浏览区有如下规定:“进入车入游览区的自备大巴,必须保持车辆的性能良好,防止中途抛锚;发生抛锚,支付一定的牵引费用。”“在车入游览区,禁止停车、打开窗口、擅自下车,否则发生意外,一切费用自负。”在车辆入口处还规定,“车辆若在园内发生故障,司机不能下车,应通知园内值班人员到场处理”等。鉴于野生动物园的特殊危险性,动物园门票包含了 2 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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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注册商标“蓝鸟”的使用权。甲公司同意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公司先行赔偿。双方后来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乙卷烟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费之后,就开始了使用“蓝鸟”商标。为了不使消费者误解,甲、乙公司约定,在产品上统一印“甲卷烟公司制造”。【几种观点】1、甲卷烟公司依法获得了“蓝鸟”的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乙卷烟公司的行为——使用“兰鸟”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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