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关于在驻 代表处名称变更申请书
第一部分 申 请
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根据《外国律师事务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规定,特申请在变更 名称为 。名称变更原因为 。
我们在此承诺:
(一)本所系在 国(地区)合法成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拥有在 国(地区)合法执业的资格,本所拟派驻代表 (拟派驻代表姓名)拥有在 国家/地区合法执业的资格,执业至今 年,本所及拟派驻代表均符合《外国律师事务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规定的条件。
(二) (拟派驻首席代表姓名)是本所合伙人/相同职位人员,并取得本所授权,担任本所驻 代表处首席代表,任期 年/永久。
(三)本所及拟派驻到代表机构的代表在执业资格取得国家(地区)具有合法执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述事项:
1.依据法律受到过刑事处罚;
2.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过处罚;
3.依据法律被确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破产人,且尚未恢复权利。
(四)本申请书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材料在申请提交时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本申请书及其附件的中文译文与原文是一致的。自本申请提交之日至获得批准前,如果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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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材料发生变化,我们将及时予以披露。
(五)代表本所在本申请书及其附件上签字的人员已经获得本所正式合法的授权。
(六)我们在此承诺:本申请获得批准后
1.本所将对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在内地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2.本所将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代表机构及代表将遵守内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本所将为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律师执业风险保险。
第二部分 申请人情况
一、 申请人名称(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 二、 总部地址和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网址、E-mail) 三、 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四、 本申请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五、 申请人的组织形式、法律性质及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形
式 六、 律师人数(不包括合伙人)、合伙人(股东)人数、雇
员人数 七、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情况 八、 开业时间和历史、业务领域、主要业绩 九、 近年来主要的法律业务和客户 十、 与内地有关的法律业务和客户
十一、 购买律师执业风险保险的金额和范围 十二、 其它情况
第三部分 拟变更名称的代表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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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机构名称(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 二、代表机构驻在省份和城市 三、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对拟设代表机构业务前景的分析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五、派驻代表的主要情况、拟任职务、期限和授权范围 六、其它情况
第四部分 派驻代表基本情况
一、 派驻代表姓名 二、 拟任职务和期限 三、 授权范围 四、 特长
第五部分 拟派驻代表情况表
一、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地点 国籍 护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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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律师资格的国家、地区 和时间
获准执业的国家、地区 和时间
参加的律师协会或进行登记注 册的律师管理机构以及加入或登记注册的时间
其它
二、教育经历
日期 学校 学历/学位 4
三、工作经历
日期 机构名称 职务
四、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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