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水产养殖场(户)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水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内的水产养殖场(户)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水产养殖场(户)是指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是本区水产养殖场(户)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养殖场(户)备案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养殖场(户)的备案管理工作,并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我区水产养殖特点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需要,对以下等名优品种养殖场(户)进行备案:
(一)鳜鱼(桂花鱼); (二)乌鳢(生鱼); (三)加州鲈鱼; (四)罗非鱼;
(五)云斑尖塘鳢(笋壳); (六)斑点叉尾鮰; (七)罗氏沼虾; (八)其他。
第五条 上述名优品种水产养殖场(户)必须在苗种放养后15日内到所在各镇(街道)备案。水产养殖场(户)在备案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肇庆市鼎湖区水产养殖场(户)备案登记表; (二)水产养殖场(户)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水产养殖场(户)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六条 水产养殖场(户)提交的备案材料必须齐全并且真实有效的。
第七条 各镇(街道)应当在备案后及时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水产养殖场(户)备案事项变更或停止生产,必须在变更或停止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各镇(街道)进行变更或注销备案。
各镇(街道)在接收到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或注销备案,在完成变更、注销备案5个工作日内把相关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水产养殖场(户)必须做好养殖用药记录和生产记录。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场(户)的执法检查,核对备案情况,及时做好水产养殖场(户)的备案、变更、注销工作。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有养殖场(户)没有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养殖的,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汇报,联同区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并对其养殖的水产品强制抽样进行安全检测,如水产养殖场(户)不配合检查,按《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理:阻挠、拒绝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或者水产品质量检测人员依法实施检查、抽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肇庆市鼎湖区水产养殖场(户)备案登记表
养殖场名称: 养殖场法人代表姓名: 养殖地点 身份证号码: 云斑尖鳜鱼 乌鳢 加州斑点叉罗氏罗非鱼 塘鳢 其他 (桂花鱼) (生鱼) 鲈鱼 尾鮰 沼虾 (笋壳) 水产品名称 种苗来源 养殖面积(亩) 养殖尾数(尾) 附送资料 1、养殖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