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1、劳动者的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单位的起始时间,名称和从事工种、岗位);
2、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接触工种,接触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等);
3、既往史;
4、现从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6、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三、 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1、按照要求填写档案有关内容,保证档案的准确性; 2、每年定期对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 3、每年定期将更新后的档案材料送交职防卫生部门; 4、及时将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档案信息管理; 5、建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四、接受上级卫生部门对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负责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矿区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六、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应当将档案信息定期抄送上级职防部门。 七、 接受上级职防部门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档案。
八、 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对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
妥善保管。
九、对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后的结果,告知本人并签名(或部门负责人签名转告)。
十、从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如有要求,应如实、无偿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职业危害检查及奖惩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形式
1、由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副组长及成员参加,对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
2、由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对全矿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每月检查一次。
3、各区队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范围内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每周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1、各职能部门、区队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2、生产区队现场检查:区队的总体卫生状况、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落实隐患整改
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对照标准,对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下达书面整改单,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对逾期不能完成的责令停产整顿;对问题严重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不经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否则,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考核措施
1、为加大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力度,将职业危害防治纳入先进单位的评选考核范畴,职业卫生不达标的单位,取消参评资格。
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定期对各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凡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检查职责的,一次处罚100元,对查出的问题被检查单
位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3、对接触粉尘和噪声的职工,矿配备防尘口罩和防噪声耳塞,检查发现不佩戴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3000元。造成职工患职业病或严重职业中毒的,对单位负责人从重处罚,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我矿职工的身体健康,有效杜绝职业病的发生。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并结合我矿井下和地面部门岗位在生产中存在煤尘、噪声等危害因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一、井下所有场所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定为每班八小时(详见附表),三班生产,轮流作业。
二、每月根据实际情况,科、队内部实行轮休制,保证职工每月的休息日,达到八天。
三、春节、元旦等节假日期间,由矿统一规定放假时间。 四、必须按照规定上下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加班时间不能超过1小时。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存在危害因素的岗位人员超时作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统计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