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我矿作业场所粉尘的日常监测工作,分析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危害程度,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现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监测机构设置
1、必须设置专职测尘机构。
2、测尘员经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测尘工作。 3、通风科负责本矿范围的测尘管理工作。负责定期公布和上报测尘结果。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分管矿长、总工汇报,以便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
4、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 三、所测定的有毒、有害因素,工作场所及测定日期,由通风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 (一)粉尘检测点设置如下:
1、采煤工作面3个定点呼尘采样点。 2、掘进工作面3个定点呼尘采样点。 (二)检测周期
1、采、掘作业场所定点呼尘每月检测1次;
2、硫化氢:作业场所井下采、掘工作面,每1个月检测一次。 3、高温:作业场所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每年7、8、9月各检测一次。
4、二氧化碳:作业场所井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检测一次。 5、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每3个月测定1次;
工班个体呼尘井上下转载点每6个月测定1次。
6、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粉尘分散度井下采、掘面采尘点每6个月测定1次;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7、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三)噪声及其它物理因素
每年至少测定1次;工业用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结果评价等费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九、职业危害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2、建立、健全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档案,积累各种动态资料,定期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发现职业禁忌症者,通知有关部门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出现职业中毒者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主管部门。
4、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单位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6、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7、按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
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矿领导及其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十、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为了规范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通风科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危害因素按照危害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四、通风科填报内容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五、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风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六、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通风科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七、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八、要建立职业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