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时。
5、所有的职业危害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考试成绩、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培训计划
每年必须制定详实的培训计划,并得到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 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 装置和设备。
2、通风科、机电科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各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4、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检查: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通风员及各部门维护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 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汇报组织专人检修。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 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0、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七、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我矿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2、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4、安监科对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
1、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型:
(1)防护帽、防护衣裤、防护口罩、面罩; (2)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 (3)耳塞、耳罩等;
2、供应科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1)三无产品不的得纳入采购。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
(3)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1、 人力资源科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经营科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供应科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供应科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监督管理
1、安监科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 安监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进行查处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安监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
4、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 5、各单位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安监科对生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