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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版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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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废污排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三、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健康工作办公会议,及时学习和贯

彻上级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的管理方针、政策。

2、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由分管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副矿长长主持,副总以上领导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3、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讲究实效。

4、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要研究分析当前本矿在职业卫生健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人员。

5、要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与健康工作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对没有落实的单位,追究该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6、每季度初召开由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各单位每月汇总的考核结果进行讨论,根据各基层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表现给予奖罚。

7、每年初要召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年度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总结,对在职业卫生工作表现较好的单位根据其贡献给予奖励;对于表现较差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罚。

8、年度会议要在总结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并将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在分解过程中,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并对目标分解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工作分解计划。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四、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矿井绿色清洁发

展, 依法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我矿2012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计划:

1、开展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按时申报职业危害项目,不得隐瞒,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努力完成申报工作。

2、配合开展检视项目(新建、扩建、改造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三同时”审查工作,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供冲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经危害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据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危害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工危害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有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制度,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

4、开展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开展各科室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律的情况,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危害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同时,针对监督检查中查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5、组织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每两年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公布体验结果。

6、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报告,按照作业场所与评价规范工作要求,认真开展监测与评价工作,把监测结果与评价结果存入档案,并同时向全体职工公开。

二、实施方案:

(一)加强职业危险防治工作管理,落实各级责任制。 在矿职防办领导下,充分发挥职业危害防治办职能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能,实行责任挂钩奖惩制度。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真正达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自觉抓的工作新格局。

(二)加大宣传力度,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协调各部门,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形式,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向职工宣传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认真开展各项监督监测等健康监护工作。在矿职防办领导下,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职业危害监督监测监护工作,针对职业危害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治活动。

第一阶段(1月—3月) A、主要工作

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档案及申报职业危害因素项目,对现场危害进行检查、监测,组织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B、人员分配

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成立职业防治组织机构,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我矿专职人员为3人,兼职人员1人)。

第二阶段(4月—11月)

主要工作:对第一阶段工作进行补缺补漏、走访,查找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三阶段(12月) 汇总、汇报 (四)检查督导

由职防组牵头,职防办等部门协调,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对全矿《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情况大检查,查出的问题,发出限期整改的通知。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2新版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2)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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