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
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6]18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5 【实施日期】2016.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6〕18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
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 /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现货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2〕37号)精神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年第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运用互联网技术为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省外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交易,是指通过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方式,以实物商品或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为交易对象进行的大宗商品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交易标的物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办法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方式。 2 / 4
第三条 省政府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批,建立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辖市政府做好交易场所的监管和风险管控工作。 授权省商务厅为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发展规划、准入管理、日常监管、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省辖市政府按照属地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现货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风险防控和处置责任。省属企事业单位发起设立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发起单位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第五条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上线交易品种以促进本省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发展的生产生活资料为主。现货交易场所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符合现行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发展规划和审查标准,使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七条 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货币资本。 3 / 4
(二)主发起人为第一大股东,且为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法人,近两年企业连
续盈利,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从事现货交易相关行业从业背景及从业经验,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条件。 (四)股权适当分散。其中最大股东或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