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_____ 司法鉴定业协会
、、八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是
协会。(英文译名:
,缩写为
第二条 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是由 地区司法鉴定机
构,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教育、 研究人员等与司法鉴定工作有关的业内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带领全体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 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司法鉴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指导和监督全体会员,认真履 秉承科学和正义,为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鉴定活动合法、有序、规范地开展科学鉴 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会员的业务知识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
律、 行职责, 定服务;接受 织开展司法鉴定 外部关系,依法维护
业务交流活动和执业质量评查工作;总结交流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协调行业内、 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北京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
司法局和 民政局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地为
,邮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司法鉴定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 搞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 保障会员依法执 业, 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 负责制定并贯彻执行司法鉴定行业鉴定标准、 规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执行情况进 行 监督和检查; (三)研究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 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形成行业自律管理机制。 负责对北京地区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教育;
(五)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对疑难、重大鉴定事项进行研讨、会商等专业技术活动;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司法鉴定人各类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部门委托,对会员的执业能力、职业道德进行评估、考核; (八)
息, 总结工作经验, 提高鉴定质 电;
(九) 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十) 处理对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投诉, 分;
(十一)组织开展与国内外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料;(十三)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二)编辑出版司法鉴定期刊和有关书籍、资
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
处
组织、 指导会员进行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 沟通业务信
(七)接受政府有关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的司法鉴定机构,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经 司法鉴定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从事与 究等业内人士经审核通过后也可成为本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协会会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北京市司法局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鉴定工作有关的企、 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司法鉴定教育、 协会的团体、个人会员。
的 研
三)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五)要求本协会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一) 遵守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二)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维护行业信誉; (四) 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自律准则及规范; (五) 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 配合本协会开展对会员执业能力、职业道德的评估、考核; (七) 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八) 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
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依法被注销、 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其会籍自然消失,
其担任的会内职相应免除。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确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三) 选举、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