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劳动人事部关于船舶行业实行技师聘
任制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船总人[1987]1183号
【发布部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11.07 【实施日期】198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劳动人事部 关于船舶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1987年11月7日 船总人(1987)1183号)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船舶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 1 / 2
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职务名称
技师是在生产岗位上、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按船舶工业生产、加工的专业(工种)确定,如船舶装配技师、导航仪器调试技师等。 三、工种范围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要在船舶行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即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修订的《船舶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等级线止点为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范围见附表)。 四、比例限额
船舶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部门、各地区公司根据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岗位的需要和工人队伍构成等情况,可调剂平衡使用。 五、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按人均每月二十元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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