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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李佳行政法讲义资料教学文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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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行政复议机关归纳: 1. 二个爹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2. 一个爹原则

(1) 省级以下政府

(2) 垂直领导机关:两个国王睡在金子的海洋里 (3) 政府派出机关 (4) 被撤销的机关 (5) 被授权组织 3.不找爹原则

省部级单位

4.找爹原则解释不了的 (1) 部门派出机构 (2) 多个行政机关

五.行政诉讼管辖(见下一部分)

六.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定义与范围 1.定义

①依法履行公职;②纳入国家行政编制;③.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2.范围

①党的机关的工作人员;②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③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④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⑤法院的工作人员;⑥检察院的工作人员;⑦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公务员的人格为行政主体所吸收,所以引起了争议,其自己不能成为适当的救济主体,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也由行政主体来承担(包括损害赔偿),但行政主体可对其进行追惩或追偿;在非执行公务或超出公务目的行使职权的时候,公务员的人格与行政主体相互分离,他能够成为救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区分公务员身份和公民身份的标准

第一,职权标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行为,无论该行为合法与否。

第二,时空标准。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行为通常是执行职务行为。因为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有明显界限和范围的法定职权,具有很强的时空性,超出时空范围的行为通常就不是执行职务行为。但对于特殊的主体,如警察,即使下班后在非工作地点实施的某些行为仍然构成职务行为。

第三,名义标准。通常情况下,凡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

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行为。

第四,目的标准。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为

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

内在脉络二:行政法上的人——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

一. 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

相对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直接被行政机关的活动所拘束、所约束的人,利害关系人是没有被行政行为直接约束,但明显也受到行为的波及和作用。广义的相对人既包括,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设定权利义务的对象,

行政主体

相关人 相对人

也包括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二. 原告与复议被申请人 (一)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第41条第1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需要把握的要点是:

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侵犯,既可能是实际已经发生,也可以是必然会发生的。 第二,“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了侵害不是起诉的前提。

第三,“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指法定权利和法定利益,权利和利益本身不是违法的,而是法律承认的,但申请人是否实际上应当享有权利或利益则涉及实体问题,需要经过诉讼程序才能解决。合法权益不包括公共利益。

3、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问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二)原告资格的确认(复议申请人的确认适用同样规则)

原告资格确认标准表格1:利害关系角度 1.有受害人的案对加害人不予处理或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的可起诉;加害人与受件 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2.相邻权案件 3.公平竞争权案件 4.农村土地使用权 5.信赖保护案件 6.经复议的案件 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的可起诉 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起诉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被撤销或变更的原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作原告 复议的申请人、复议中追加的第三人、复议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

原告资格确认标准表格2:组织角度 1.合伙组织案件 合伙企业以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参照了民诉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所以采用了诉讼代表人的提法,此处的代表人不大同于人数众多的诉讼代表人);个人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主要负责人做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做诉讼代表人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谁可以代表企业的) 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变更的情况下,新法定代表人撤诉的,不予准许;原法定代表人仍可以自己名义或企业名义起诉,法院不得以起诉的名义不当为由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而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独立诉权和代位诉权) 2.其他组织 2.股份制企业案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独立诉权和代位诉权 4.投资人案件 5..非国有企业案件 二.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 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

原告型第三人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加害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被告型第三人 (1) 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 (3)行政确认案件中的权属争议人 (4)行政裁决案件中一方不服行政裁决争议但没有向法院起诉的 (5)行政许可案件中没有起诉的许可争议人 (6)行政合同中受到合同变更或解除影响的利害相关人 (7)行政征收、征用案件中,被征收与征用之外的利害关系人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3)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在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裁判未作出以前,但仅限于一审期间。 3.第三人参加诉讼途径。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有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两种。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人民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内上诉。

如果法院认为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该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由被通知人自已决定。但是,第三人不参加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4.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二)复议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的区别

1.不存在类似于被申请人的复议第三人。

2.对于原告型第三人,人民法院负有应当通知的义务;而对于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机关享有是否通知的裁量权。

三.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 (2)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3)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普通共同诉讼 (1)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 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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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机关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行政复议机关归纳:1.二个爹原则县级以上政府部门2.一个爹原则(1)省级以下政府(2)垂直领导机关:两个国王睡在金子的海洋里(3)政府派出机关(4)被撤销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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