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责。
15.投标截止时间:
15.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15.2招标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5.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拒绝接受。 16.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6.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16.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机构,同时应在封皮上标明“投标文件修改”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16.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及评标: 17.开标:
17.1招标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7.2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7.3开标时,招标机构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货物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声明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投标声明,在评标时才予以考虑。 17.4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17.5投标人递交的所有投标资料,无论中标与否概不予退还。 18.资格后审:
18.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全面地履行合同。
18.2在审查投标人时将考虑其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招标机构和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合理的资料。
18.3如果审查通过,该投标人将进入下一评审阶段;如果审查没有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
19.投标文件的初审:
19.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及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
19.2初审中,算术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如果单价和数量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及分项价汇总之和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和分项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和分项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3)如果投标人不同意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19.3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但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19.4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的; (5)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9.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0.投标的澄清: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描述不清楚、含义不明确或有明显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1.投标的评价:
21.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1.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章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1.3评标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标时恪守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靠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靠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标。
(3)独立性原则: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4)保密性原则:评委及熟知情况的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投标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5)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比较、审查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候选人。
21.4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估法
对定性评标因素进行合理量化,评委根据投报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期、企业同类设备业绩、售后服务、资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述,按照“综合实力最强、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且报价合理”的方法对各投标人进行评审,由评委择优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不承诺以最低报价作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唯一条件。
22.与评标委员会、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接触:
22.1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评标委员会、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接触。
22.2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3.授标时更改采购设备数量的权利: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设备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2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
效并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对因此而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中标通知书:
25.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5.2当中标人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机构将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后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6.签订合同:
26.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6.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7.招标代理费:
中标结果确定后,中标人应及时交纳“投标须知表”中规定金额的招标代理费。
第五章合同书
合同编号:
本合同于二〇一四年 月 日由 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 (以下简称卖方)签订,卖方愿以总价格(大写) (小写) 万元,向买方提供 设备,并经双方协商同意下列条文。
1、买卖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其先后解释顺序为: ⑴合同书、合同条款及技术协议书; ⑵卖方中标的投标标书; ⑶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