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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重要公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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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对象的最佳集约度和最佳规模。以建筑物与土地的组合来讲,建筑物与土地相比较,如果规模过大或过小,或者档次过高或过低,则建筑物与土地的组合不是均衡状态,该房地产的效用便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从而会降低该房地产的价值。例如,某宗土地上有建筑物,但该建筑物不是在最高最佳使用状态,例如已过时、破旧、现状容积率低,则会对该宗土地的有效利用构成妨碍,在对该宗土地进行估价时就需要做减价调整。这种情况在现实中经常遇到,例如在旧城区有一块空地,另有一块有建筑物的土地,这两块土地的位置相当,而有建筑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已破旧不堪(无继续利用价值),

此时对于买者来说,空地的价值要高于有建筑物的土地价值。因为买者购得该有建筑物的土地后,还需花代价拆除建筑物,从而该建筑物的存在,不仅增加不了土地的价值,还降低了土地的价值。 【例5-1】某宗房地产的土地面积 300m2,建筑面积250m2,

建筑物的外观及设备均已陈旧过时,有待拆除重建,测算拆迁费用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残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试计算该宗房地产相对于空地的减价额。

【解】 该宗房地产相对于空地的减价额计算如下:

该宗房地产相对于空地的减价额=(300-50)×250=62500(元)

与上述相反的情形,是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都非常先进、良好,但坐落的位置较差,例如在较偏僻的地方建造的高级宾馆、商场,不能使该建筑物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虽然该类建筑物的重建价格或重置价格较高,但该建筑物的价值却低于其重建价格或重置价格,即功能过剩引起了功能折旧。 【例5-2 】某建筑物的建筑面积500Om2,

坐落的土地面积为2000m2,土地价格1500元/m2,用成本法测算出的该建筑物的重建价格为1600元/m2, 市场上该类房地产的正常房地价格为1800元/m2。试计算该建筑物的现值。(特别提示:计算房地产的价值时要用正常房地产市场价格,而不能用房地产的个别价格。此问题在以后的计算题中经常会遇到)。 【解】该建筑物的现值计算如下:

该建筑物的现价=(1800×5000-1500×2000)/5000 =1200(元/m2)

由上述计算结果可见,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为1200元/m2, 比其重建价格1600元/m2 低400元/m2 。

适合原理是以估价对象与其外部环境是否协调,来判定估价对象是否为最高最佳使用。它可以帮助我们确定估价对象的最佳用途。例如,在日用必需品的零售商店集中地区,开设品牌服装专店并不一定能获得高收益,从而在这样的地区开设品牌服装专店就不是最高最佳使用。

适合原理加上均衡原理以及收益递增递减原理,即当估价对象与其外部环境最为协调,同时其内部各构成要素的组合最为均衡时,便为最高最佳使用(此句话为最高最佳使用判定和实现的条件,应该记住)。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要求评估价值应是在合法使用方式下,在各种可能的使用方式中,能够使估价对象的价值达到最大化的使用方式的估价结果。例如某宗土地,城市规划规定其用途既可以是商业,也可以是居住,如果为商业用途能够使该宗土地的价值达到最大化,则评估该宗土地的价值应以商业用途为前提;反之,应以居住用途或者商业与居住混合用途为前提。但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则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对估价前提做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特别提示:下列计算公式必须会,可能出单项选择题。 (1)保持现状前提

认为对现有房地产保持现状、继续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保持现状、继续使用为前提进行估价。对现有房地产应保持现状的条件是:

现有房地产价值 > ( 新房地产价值-将现有房地产改变为新房地产所必要的费用 ) 以建筑物为例,对现有建筑物应予以保留的条件是:

现有房地产价值 > ( 新房地产价值-拆除现有建筑物所必要的费用-建造新建筑物所必要的费用 ) (2)装饰装修改造前提

认为对现有房地产进行装饰装修改造但不改变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装饰装修改造但不改变用途再予以使用为前提进行估价。对现有房地产应进行装饰装修改造的条件是:

装饰装修后的房地产价值- 装饰装修所必要的费用 > 现状装饰装修的房地产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装饰装修改造前提不一定是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改造,也有可能是对土地进行改造。因为土地与建筑物的不均衡所引起的功能折旧也可能是由于土地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这时就需要对土地进行改造。 (3)改变用途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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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改变现有房地产的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改变用途再予以使用为前提进行估价。应改变现有房地产用途的条件是:

新用途的房地产价值-改变用途所必要的费用 > 现用途的房地产价值 (4)重新开发前提

认为对现有房地产进行重新开发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重新开发再予以使用为前提进行估价。对现有房地产应进行重新开发的条件是:

重新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重新开发所必要的费用 > 现有房地产价值 以建筑物为例,对现有建筑物应予以拆除的条件是:

( 新房地产价值-拆除现有建筑物所必要的费用-建造新建筑物所必要的费用) > 现有房地产价值 (5)上述情形的某种组合

最常见的是第三种改变用途与第二种装饰装修改造的组合。

上述“所必要的费用”包括必须付出的各项成本、费用、税金及应当获得的利润。必须指出的是,在实际估价中,对于上述五种估价前提,除第一种估价前提外,不能以其中某一种估价前提的可行,就判断该种估价前提为最高最佳使用,而应当将它与其他几种可行的估价前提进行比较之后,才能作出最高最佳使用的判断与选择。 特别提示:考试时可能会出将三种情况组合在一起,问如何选择的题目。

估价时点

第五节 估价时点

估价时点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结果是在由估价目的决定的某个特定时间的价值。

房地产估价之所以要遵守估价时点原则,是因为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是不断变化的,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货币的购买力是不断变化的,从而房地产价格也是不断变化的。实际上,随着时间的流逝,房地产本身也可能发生变化,例如建筑物变得陈旧过时。因此,同一宗房地产在不同的时间往往会有不同的价值。价值与时间密不可分,每一个价值都对应着一个时间,不存在“没有时间的价值”

如果没有了对应的时间,价值就会失去意义。反过来,就不可能离开时间来评估价值。如果没有时间这个前提,价值估算将无从下手。另外,估价既不可能也无必要评估估价对象在所有时间上的价值,通常只是评估其在某个特定时间的价值。这就要求房地产估价必须先确定某个特定时间。但是,这个特定时间既不是委托人也不是房地产估价师可以随意假定的,必须根据估价目的来确定。我们把这个由估价目的决定的特定时间称为估价时点,并一般用公历年、月、日表示。

确立估价时点原则的意义在于:估价时点除了说明评估价值对应的时间,还是评估估价对象价值的时间界限,例如,政府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估价标准等的发布、变更、实施日期等,均有可能影响估价对象的价值,因此,在估价时究竟是采用发布变更之前还是之后时,应根据估价时点来确定(关键细节)。再如,运用市场法评估房地产价值时,如果选取的可比实例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不同(通常是这种情况),

就需要把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时点时的价格,如此调整之后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才可以作为估价对象价值的参照值。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遵守估价时点原则并不是把评估价值说成是某个时间上的价值就算遵守了,更本质的是估价时点确定应当在先,价值估算应当在后,而不是先有了“评估价值”之后,再把它定义为某个时间上的价值(关键细节)。在实际估价中,通常是评估现在的价值,一般将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看估价对象期间或者估价作业日期内的某个日期(特别是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看之日)确定为估价时点。但估价时点并非总是在此期间,也可因特殊需要,将过去或者未来的某个时间确定为估价时点。在具体的一个房地产估价项目中,估价时点究竟是现在还是过去或者未来,是由估价目的决定的(关键细节),并且所对应的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在估价中要特别注意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四者的匹配关系,其中估价目的是龙头。确定了估价目的,其他便可以根据估价目的来确定。

不论是何种估价目的,评估估价对象价值所依据的市场状况始终是估价时点时的状况,但估价对象状况不一定是估价时点时的状况(关键结论)。不同估价目的的房地产估价,其估价时点与所对应的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的匹配关系,见教材表5-1或图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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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教材P162-164页,各种估价时点举例部分内容必考,请大家仔细阅读,内容很简单。但由于学时有限不再讲述。

替代原则

第六节 替代原则

替代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结果不得不合理地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房地产估价之所以要遵守替代原则,是因为根据经济学原理,同一种商品在同一个市场上具有相同的市场价格。一般地说,任何经济主体(个人、家庭、企业等)在市场上的行为,都是要以最小的代价(花费或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效用或利润) 。因此,任何明智的买者在购买商品时,都会

“货比三家”从中选择效用最大而价格最低的。如果价格与效用相比,显示价格过高或者效用过小,则人们会敬而远之。换句话说,如果同一个市场上有两个以上相同的商品同时存在时,则明智的买者会选择价格最低的;或者反过来,如果同一个市场上有两个以上价格相同的类似商品同时存在时,则明智的买者会选择效用最大的。者为了使其产品能够销售出去,也会展开价格竞争。市场上各个经济主体的这些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在效用相同的商品之间形成相同的市场价格。

房地产价格的形成也符合这一规律,只是由于房地产的独一无二特性,使得完全相同的房地产几乎没有,但在同一个市场上具有相近效用的房地产,其价格应是接近的。在现实房地产交易中,任何理性的买者和者,都会将其拟买或拟的房地产与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从而任何明智的买者不会接受比市场上类似房地产的正常价格过高的价格,任何明智的者不会接受比市场上类似房地产的正常价格过低的价格,最终是在同一个市场上的类似房地产,价格相互牵掣,相互接近。替代原则对于具体的房地产估价,指明了下列两点:

(1)如果在估价对象附近存在着若干相近效用的房地产并已知它们的价格时,则可以依据替代原则,由这些相近效用的房地产的已知价格推算出估价对象的未知价格。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房地产的独一无二特性,房地产估价师难以找到各方面状况均与估价对象相同的房地产,所以,实际上是寻找一些与估价对象具有一定替代性的类似房地产作为参照物,然后根据它们与估价对象之间的差异对其价格做适当的调整。

(2)不能孤立地思考估价对象的价值,要考虑到相近效用的房地产价格的牵掣。特别是作为同一个估价机构,在同一个城市、同一个时期,按照同一种估价目的,对不同区位、档次的房地产的估价结果应有一个合理的价差,尤其是好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不能低于差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在现实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单就某一宗房地产的评估价值来看似乎有道理或者难以看出其不合理之处,但当把它与其他房地产的价格或评估价值放到一起进行比较时就显得不合理,没有合理的价差,甚至出现评估价值“倒”现象。

需要指出的是,替代原则是针对估价结果而言的,不论采用何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最后都需要把估价结果放到市场中去衡量,只有当估价结果不会不合理地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时,估价结果才可以说是客观合理的。当把替代原则的思想用于某个参数的测算时,替代原则就转化为替代原理。替代原理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中都会用到。例如,整个市场法可以说是以替代原理为基础的。成本法中客观成本,收益法中客观收益,假设开发法中要从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中减去的未来开发成本、税费、利润等,均是遵守替代原理来求取的。

谨慎原则

第七节 谨慎原则

特别提示:此部分内容为2007版教材增加的内容,应为必考内容。

谨慎原则是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时应当遵守的一项原则,它要求在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抵押权实现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不低估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虽然说只要所担保的债权不超过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即不违法,但由于需要处分抵押物的时点与抵押估价时点一般相隔较长时间,而且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届时抵押物的价值有可能下跌,其他相关的不确定因素也较多,为确保抵押贷款的清偿,拟接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对变现风险高度关注,所以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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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遵守房地产估价的一般原则,还应遵守谨慎原则。

理解谨慎原则的关键,是要搞清楚“在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在实际估价中,房地产估价师如果面临的是确定性因素,则不存在谨慎问题,应依据确定性因素进行估价。如果面临的是不确定性因素,当对该因素的乐观或保守估计会导致对房地产抵押价值的高估或低估时,则应采取导致对房地产抵押价值“低估”的估计。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针对不同的估价方法,提出了遵守谨慎原则的下列要求:

(1) 在运用市场法估价时,不应选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并应对可比实例进行必要的实地查看。

(2) 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时,不应高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不应低估折旧。 (3) 在运用收益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收入或者低估运营费用,选取的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不应偏低。 (4) 在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不应低估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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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重要公式(整理) 

估价对象的最佳集约度和最佳规模。以建筑物与土地的组合来讲,建筑物与土地相比较,如果规模过大或过小,或者档次过高或过低,则建筑物与土地的组合不是均衡状态,该房地产的效用便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从而会降低该房地产的价值。例如,某宗土地上有建筑物,但该建筑物不是在最高最佳使用状态,例如已过时、破旧、现状容积率低,则会对该宗土地的有效利用构成妨碍,在对该宗土地进行估价时就需要做减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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