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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问题
作者:杨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4年第09期
关键词 虚拟财产 游戏装备 强制执行
作者简介:杨文,鞍山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教师,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4.03.277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笔者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原告申请分割游戏账号及虚拟财产,最终法院也判决依法分割被告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面对我国当前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纠纷,司法实践中依据判决强制执行时就陷入了困境,我国立法表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在法院执行难的大环境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执行课题更成为了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笔者选此课题的价值所在。
(一)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
笔者查阅各国的法律发现,大多数的国家都将虚拟财产规定为了物权,更为详细的是将虚拟财产归纳为动产,如韩国等。美国通过判例的形式将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其后逐步建立起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在《民法总则》草案拟定的时候,将虚拟财产纳入到物权客体得到大部分学者赞同,《民法总则》出台后虽未将其明确纳入为物权客体,但是我国司法判例中也存在虚拟财产的生效判决,因此,将虚拟财产纳入物权客体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与方向。 (二)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
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纳入民法财产保护的层面这一点上,得到大多数学者的同意,但是有关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归类这一点上还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有商品说、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等学说。笔者认为,无论采用何种学说,本質上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法益,从保护法益和节省司法成本立场来看,用物权说来界定虚拟财产的属性是最合适的。例如台湾民法将虚拟财产看作是存在服务器的“电磁记录”,是一种特殊的物,等同于“动产”构成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一)案例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