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北省鄂青联发[2024]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由学院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及文学(诗)社等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艺术、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
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 学生社团由所在党委领导负责。团委在党委授权之下,和学工处一道,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须经团委审查同意,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会员达到并超过200人(含200人)的学生社团须报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和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院全日制在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均需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向团委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只能申请进行一类登记。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
(2)有不少于5名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4)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学生社团名称中应冠有所属学校的名称; (5)有具体活动项目;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8)有指导教师。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学生社团的章程; (3)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 (4)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 (5)业务指导教师名单及基本情况; (6)业务指导单位的资格审查文件; (7)成员范围及数额; (8)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业程序及权限; (6)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