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 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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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 规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 (3) 工程排污费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4.6 税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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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出现本规范4.6.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 招标控制价 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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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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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4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 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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