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
(2012年3月修订)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科学人才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培养人才、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引导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奖励先进、树立典型,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奖学金种类
1、国家奖学金及上海市奖学金 2、综合奖学金 3、寒梅奖学金 4、单项奖学金 5、社会奖学金 6、专特长奖学金 二、评奖资格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守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团结合作,履行责任,乐于服务,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德育考核成绩不低于75分,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2、本校全日制在校在籍的本科学生(不包括留学生)。学习满一学年,修满规定应达到的学分;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 本学年受违纪处分者;
(2) 本学年行为不文明,影响极坏者;
(3) 本学年任意一学期所选课程少于16学分者;
(4) 本学年所选的必修课程在期末考试中有一门经一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
(5) 本学年所选必修课程在期末考试中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凡有下列情况的学生,降级参与奖学金评定。
本学年所选必修课程在期末考试中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且经一次补考后成绩及格者。该门课程计算奖学金时按原成绩计算。 三、奖学金评定办法
1、国家奖学金及上海市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具体名额和评奖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的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文件要求为准。 2、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学年初,进行上一学年奖学金评审和奖金发放。毕业班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进行第四学年综合课程奖学金评审和奖金发放。
评定方法:根据上一学年学生所选的所有必修课学习成绩和德育考核成绩,按综合成绩计算公式得出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专业为单位排序,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确定获奖名单。学生选课以学校每学期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编制的开课菜单(即《学期选课指南》)为参考。 综合奖学金等级划分和标准(中德工学院除外,其奖学金等级和标准另定): 等级划分 德育考核 综合成绩 分数 等级 金 额 比 例 特等 全额学杂费/人·学年 2 % 90分以上 80分以上 一等 5/6学杂费/人·学年 3 % — 80分以上 二等 1/3学杂费/人·学年 10 % — 75分以上 三等 1/5学杂费/人·学年 25 % 75分以上 75分以上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上一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结果为准)获一等奖学金,给予增补至全额学杂费金额/人·学年;获二等奖学金给予增补至1/2学杂费金额/人·学年;获三等奖学金给予增补至1/4学杂费金额/人·学年。 本科生第四学年以获奖金额的75%发放。 综合成绩=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5%+德育考核成绩×15% 课程平均成绩计算公式: ∑(各门必修课程成绩×学分) 课程平均成绩S= --------------------------------- 各门课程学分总和 成绩计算说明: (1)课程平均成绩由各学院教务部门核算,综合成绩由各学院学工委评定。 (2)各门课程成绩指本学年学生除《形势与政策》以外所有初修的必修课学习成绩,不包括重读课成绩和选修课成绩。 (3)对以具体分数形式记分的课程,按照实际成绩计算。 (4)对以等级制形式记分的课程,A、A-、B+、B、B-、C+、C、C-、D、F评奖时分别按90分、85分、82分、78分、75分、71分、66分、62分、60分、50分折算。 (5)初考成绩不及格给予补考机会的,并且补考成绩在D(包括D)或60分(包括60分)以上的,降等级参与奖学金评选;如没有补考机会的,取消其本年度的评奖资格。 (6)德育考核成绩:计算方法见《大学生德育素质考核实施办法》。 3、寒梅奖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未获综合课程奖学金,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同时必修课未出现不及格,德育考核75分以上者,颁发“寒梅奖”(每年级100名)。 4、单项奖学金 包括校级基础课程竞赛奖、社会工作奖、三大节日奖。 (1)校级基础课程竞赛奖以荣誉证书和奖牌等形式为主; (2)社会工作奖(见《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奖评选条例》); (3)三大节日奖 按学校每年确定的思想学术节参赛项目组织竞赛和交流活动,由专家评审组按竞赛确定的总获奖名次和规定给予评奖。总获奖面不超过参赛数的10%。文化艺术节和体育节评定单项竞赛,按主题确定获奖名次,分项分等给予计奖。 (4)创新奖 为在广大学生中形成勤奋求实、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氛围,增强广大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特设立此奖(评选条例另定)。 5、社会奖学金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奖励项目。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不得损毁学校声誉、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每年社会奖学金的评定以学校和捐资方协议为准。 目前在校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主要有:宝钢奖学金、巴斯夫奖学金、埃克森美孚奖学金、赢创德固赛奖学金、洛德教育奖学金、亚什兰奖学金、陶氏奖学金、住友奖学金、东芝电子奖学金、中石化奖学金、和氏璧奖学金、祁柳奖学金、纳尔科奖学金、上海化学工业区理工教学奖优秀生奖学金、锋泾奖学金、化学化工学会奖学金、福陆奖学金、山河奖学金、迈图有机硅奖学金、艾利发明创新奖学金、阿科玛奖学金、飞扬进步奖学金、博禄奖学金、空气化工奖学金等。 6、专特长奖学金 奖励当年在各类科技发明、学科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获市级以上科技、学科竞赛奖,学校给予追加奖励。凡获奖同学由个人申报,并经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认定获奖类别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获奖类别 等级及金额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鼓励 国际性 1500 1300 800 400 200 国家级(教委组织) 1500 1300 800 400 200 市级(市教委组织) 1000 800 400 200 100 行业性、民间性及其它 500 400 200 100 50 7、原则上学生在同一学年的同一类奖项上不能重复获奖(包括不同等级),综合课程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四者的奖学金金额不能兼得。 四、奖学金评定程序 1、综合奖学金和寒梅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学年初(开学后第一个月)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综合评分 学院计算上一学年参与评奖学生的综合评分成绩并公布。 (2)学院初评 学院根据综合评分成绩评选出获奖名单并公示。 (3)学校审核 学院将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颁发奖学金及《奖学金证书》。 2、其它奖学金的评奖时间和程序根据各自具体情况规定执行。 五、附则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