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试行)
本文件规定了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国家重要产品内部及外部追溯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产品全过程跟踪和溯源所涉及到的编码设计与使用管理。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追溯节点。
是指各类产品从生产到终端消费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企业或自然人。
(二)经营者。
是指在各个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个体商户
和团体消费单位。追溯节点企业本身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具有追溯节点和经营者双重身份。
(三)主体码。
用于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识别主体身份的代码。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分为节点主体码、经营者主体码以及自然人主体码。
(四)追溯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识于产品或票证上,用于查询追溯信息、合成追溯链条的代码。
(五)批次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批次产品的代码。
(六)产品代码。
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新增品种会同标准制定单位赋码。
(八)产品交易单元。
可赋码的最小产品单元,如产品包装的瓶、箱、袋、或件等。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产品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九)内部追溯。
针对组织内部各环节的联系所设计和实施的,能够实现组织内部质量及安全要素的记录,并实现不同环节产品信息前后关联的追溯。
(十)外部追溯。
针对供应链内某一组织与上下游组织的关系而设计和实施的,能够记录产品在供应链内流动的所有相关信息,并通过产品信息实现责任主体的定位,以及产品在供应链中的精确跟踪和溯源。
三、编码原则 (一)唯一性。
确保追溯过程中涉及的对象要赋予唯一代码;需具备验证功能,使得一物一码的信息真实有效。
(二)可扩充性。
追溯编码体系应具备较大扩展性,以便应对未来不断增长的对象数量。
(三)安全性。
编码信息要避免使用企业和个人隐私信息。 (四)科学性。
代码结构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产品实际流通的各个环节,符合实际业务流程。
(五)兼容性。
代码结构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国内和国际已实施的追溯编码规则的兼容性,尽量做到兼容并包。
四、总体要求
追溯编码设计与实施应遵照以下流程:
1.确定当前所在环节,明确当前环节处于企业内部追溯还是供应链外部追溯场景。
2.确定追溯精度,即确定追溯单元,如以产品批次为追溯单元,或“一物一码”以产品最小实体为追溯单元。不同精度的追溯体系成本差异较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3.确定赋码产品单元,即确定最终赋码产品的最小单元,如包装箱、包装袋、或产品实体。
4.根据编码规则选择适用的产品编码体系。 五、编码结构 (一)主体码。
1.追溯节点主体码。主要是指生产流通节点主体的身份识别编码,节点企业直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经营者主体码。属于追溯节点内的经营者,具有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工商经营户身份的,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无工商注册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经营者,使用自然人身份证号。
3.自然人主体码。指在各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或交易的自然人作为责任主体时,直接使用自然人身份证号。自然人主体码主要是用于备案环节,不宜在产品追溯码中直接使用。
(二)产品分类与代码。
采用GB/中有关产品分类与代码。如某产品未包含在此标准中,不宜自行赋码,可向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发出申
请,由平台会同标准制定单位共同赋码,同时纳入该项标准后续修订内容,以保证全国产品代码的统一。
(三)追溯编码。 追溯码编码规则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产品分类与代码).(产地代码).(属性标识符).(属性码)
? 组织机构代码为组织唯一标识编码,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照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用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 产地代码表示追溯目标产品出产地点,划分到区县级,共6位数字,参照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 将产品分类与代码和产地代码纳入到追溯码编码规则,主要是为了提高海量数据情况下,提高数据查询与分析处理效率。
? 属性标识符表明后续编码的性质。包括:
“1”代表交易单元编码,表明后续编码为产品交易单元编码,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交易单元拥有唯一编码。一般情况下,交易单元编码可用商品条码、SKU代码等表示。
“2”代表产品序列号。用于“一物一码”产品实体编码的产品唯一标识。可以使用产品的“商品条码+成品批次码+流水号”表示。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其他类似编码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