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办事指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性质 承办机构 联办机构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法定机关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 无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12-17号国土资源厅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0771— 0771— 咨询及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实施对象 行使层级 行使内容 通办范围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厅本级审批登记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无。 法定办结 13 办结时限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14 设定依据 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5日修改)第十二条第一款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号),方案有关要求为: (一)编制单位编制资格审查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一并取消相应资质要求。 (二)《方案》编制依据、适用年限审查 1.《方案》编制主要依据是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 (1)审查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技术规范、标准是否齐15 实施条件 全; (2)审查收集的前人勘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文图资料是否齐全; (3)审查调查精度是否达规范规定的要求。 (4)审查评价边坡(含采场边坡、废石、废渣、废土堆放边坡等)稳定所需的坡度、坡高、岩土结构和岩性、结构面等参数是否有实际调查测量资料;评价地面塌陷地点的岩性、结构、厚度,浅层岩溶发育状态、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等参数是否有实际调查资料;评价含水层破坏的含水层、隔水层有关参数,特别是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701-2010)采矿可能影响到的周边居民饮用水源情况及其与采矿含水层的关系是否清楚;对老矿山的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土地资源的破坏现状调查测量、岩土、水质样品测试等调查工作是否到位。 2《方案》适用年限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三)矿山基本情况审查 1.《方案》是否介绍了矿山和相邻矿山企业的名称、位置、范围等矿权的分布情况;矿山建设规模及具体工程布局;矿山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储量、矿床类型与赋存特征;矿山开采历史和现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2.新批准的矿山设计,开采区或开采阶段布置、开采方式(方法)、开采顺序、选矿厂主要工艺和尾矿库位置、容量、固体与液体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置情况;基础设施分布是否论述清楚,是否附有相应的平、剖面图和立面图,且相互对应。 (四)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审查 1.对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的论述是否清晰,确定矿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构造、开采情况、地形地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参数是否准确和齐全。 2.应交代水文地质单元的边界条件,含水层分布、富水性,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特征和开采利用情况,矿山和相邻矿山在水文地质单元中的位置;矿区水文地质条件,主要含水层、隔水层的空间分布、强径流带、与地表水、老窿水及采空区的关系,矿坑涌水量现状与预测值,地下水水质,要有地下水位等值线图等有关图件。 3.应交代风化破碎带和残积层的厚度,各结构面与采空区或边坡的关系。 (五)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审查 1.评估范围的审查。评估范围是否包括矿山申请采矿权范围和采矿活动可能影响到的范围。 2.评估级别的审查。矿区重要程度、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和评估级别的确定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3.现状评估的审查: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评估的灾种是否有遗漏,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发生时间、特征、分布、诱发因素、危害对象与危害程度分析的论述是否清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符合《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 382-2006)的规定,对危险性大和中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评估要有地质灾害几何参数和物理力学参数为依据,进行定量或半定量评估。 (2)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的审查。对含水层结构破坏,含水层疏干范围、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流量减少、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分布范围、地下水水质变化、地下含水层破坏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的影响等方面的论述要有具体的相关参数和分析评估。 (3)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破坏的审查。对其破坏的位置、范围、地类面积的测量是否准确,统计数字是否与土地复垦方案保持一致。 4.预测评估的审查。预测评估是否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矿山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充分结合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采矿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评估矿山建设和生产可能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审查 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区的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的分区结果是否合理,是否与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结果相吻合。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是否与后述的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一致。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部署审查 《方案》提出的总体工作部署和《方案》适用期内分年度实施计划是否有针对性,是否依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是否对所有严重和较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都部署和设计了防治工程措施,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的时空布局和设计是否合理、是否与拟定的防治工程一致,防治工程措施在时间上安排是否合理。 (八)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审查 1.现状与预测评估为危险性大和中等的地质灾害,严重和较严重的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破坏,《方案》是否都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治工程措施,是否有遗漏。 2.提出的防治工程措施方案是否合理。 3.各防治工程的设计依据是否充分,工程设计参数、计算模型选取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701-2010)和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计算书是否有错误。 4.各防治工程是否有相应比例尺的设计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结构图,是否达到设计深度,能否作为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依据。 5、严重、较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否都布置和设计了监测工程,监测工程的布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手段、监测频率等是否合理,是否提出了监测资料分析整理和利用的要求。 6治理和监测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有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7.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周边;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重点乡镇所在地周边;Ⅰ级、Ⅱ级铁路和国家公路、省公路、二级以上通航河道、重要湖泊、大型水库等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岩质边坡的治理,坡高大于10m的应分级分台阶治理,台阶面上采取覆土种草并开挖坑槽种植灌木,台阶里外边缘应种植上爬下挂的藤本植物覆盖坡面。 (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经费估算审查 1.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部署、工程量及工程技术手段,参照我国现行技术标准,进行经费估算。经费估算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恢复治理、监测等直接费及勘察、设计、监理、验收等间接费用。 2.审查《方案》经费估算引用的计费标准、定额及材料、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实情况及现行的政策规定,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计、漏计或重计现象,估算总投资是否满足治理和监测的要求。对与《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相同的工程措施,要注明与土地复垦工程重叠。 (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障措施审查 审查《方案》提出的保护与恢复治理组织保障、技术保障和资金保障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的,能否保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一)效益分析审查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的分析评价是否客观、合理。 (十二)《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他资料衔接情况审查 1.《方案》实施的进度安排及治理内容要与矿山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相吻合; 2.《方案》对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破坏的位置、范围、程度的描述以及地类面积的统计和恢复治理后的地类面积的统计,必须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情况一致(道路、厂区、生活区范围除外),同一地点恢复成耕地、林地、草地等地类的工程投资必须相同,如有出入应进行说明。两方案的相关内容要相互衔接,并符合有关要求。 (十三)图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