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E章家禽屠宰供出口
规例四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第139E章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四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9E章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139E章 第19条处所及设备的保养
(1)持牌人须保持处所及其内的设备维修良好以及清洁和合乎生。 (2)贮存室、物料室及其内的设备须保持干爽。 第139E章 第20条锅炉的位置
如处所内有安装锅炉,则放置锅炉的位置,须使它所排出的污物和令人不快的气味或烟雾不能进入该处所内任何用于加工处理、检查、处理或贮存屠体或家禽产品的部分。
第139E章 第21条为督察提供的设备及设施 持牌人须在处所内免费提供令署长满意的以下设施─
(a)合适的办公室设备,连同为该设备而设的足够家具、照明及供暖设施; (b)清洗设施; (c)生设施;及
(d)供放置衣物的橱或有锁的柜,以供署长、督察或其他公职人员在根据本条例执行职责或行使权力时使用。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22条沐浴间、淋浴间及洗手间
直接通往有屠体或家禽产品暴露的房间的每个沐浴间或淋浴间及所有洗手间设备,均须─
(a)装有自动关闭的门;及
(b)有足够的且只通往该处所户外的通风。 第139E章 第23条进食
任何人不得在处所内任何用于检查、加工处理、处理或贮存家禽的部分进食。 第139E章 第24条地面、墙壁等的构造及终饰
任何用于检查、加工处理、处理或贮存屠体或家禽产品的房间─
(a)其地面的构造或终饰须能使地面不透水分,并易于清洁和可彻底清洁; (b)其墙壁、间隔物、门及柱子须平滑,并须用以下物料建造─ (i)由地面高至1.8米的高度不透水分;及 (1981年第60号法律公告)
(ii)在该高度以上则能抗水分;及(c)其天花板能抗水分,且须经终饰和加封使其能防止来自任何来源的尘埃及污物─ (i)侵入;及
(ii)在其上积聚。
第139E章 第25条排水及水管
(1)须为处所及(在有需要的范围内)为设备设置有效的排水及水管系统。 (2)须安装和装设署长就任何个别处所或设备而规定的排水渠、喉管、雨水渠、隔气湾管及通气管。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3)排水及水管系统的构造及保养,须能使一切来自该处所及设备的水和在该处所内或其周围的一切地面水迅速排去。
(4)须有处置一切地面水及废水的设施,以免造成妨扰或危害健康。 第139E章 第26条污水及排水系统
(1)污水系统须有足够的倾斜度及容量,能─ (a)有效率地带走一切来自加工处理运作的废物;及
(b)尽量防止该系统堵塞或超荷。(2)污水系统中的隔气弯管─ (a)不得设于接近该处所内作以下用途的任何部分─ (i)检查、加工处理、处理或贮存屠体或家禽产品;或
(ii)将屠体或家禽产品装上车辆,以便移离家禽出口工厂;(b)须装有覆盖物;及 (c)其构造须使其易于清理。(3)在处所须经常冲洗的范围内,每一地面排水渠─
(a)须配备深的水封隔气弯管;及
(b)其安装能使污水不能回流并浸没地面。(4)在处所不须经常洗的范围内的地面排水渠,如符合以下条件,则无需配备深的水封隔气弯管─
(a)署长信纳该等隔气弯管是不需要的;及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b)地面排水渠连接一个辅助排水系统,该系统将污水排入一个设有适当隔气弯管及通气管的扩大室,而排放的方式能令即使发生回流,污水亦不会流入该处所。(5)厕所及尿厕的排水─
(a)须使用独立污水管,直至污水流到处所之外为止; (b)不得排入隔油闸内;及
(c)不得在污水有可能回流并浸没处所地面的部位进入下水道。 第139E章 第27条须设有适合饮用的水供应
(1)处所各处须设有用喉管供应的充足的新鲜清洁而适合饮用的水,该等适合饮用的水须─
(a)在足够的水压下输送至该处所各处;及
(b)受到保护免受污染。(2)每当署长作出指示,持牌人须提供使署长信纳处所内的供水乃适合饮用及纯净所需的证据。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28条热水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