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校内请示(报告)
河南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 均应控制在评选范围的前25%;
(五)本科生国家英语四级到位考试必须合格;不要求 国家英语四级到位考试的本专科学生,同等条件下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优先;
(六)学生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体测成绩合格,但未达到良好的学生,学习成绩必须在本专业排名前5%;
第十条 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示范与教育管理。 为进一步弘扬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激励和获奖学生的示范教育作用,充分发挥资助与育人的双重功效,各学院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宣传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他们奋发学习,立志成才,培养他们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河南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咨询、组织办理、信息更新、建立台账和催缴还贷,以及违约学生的批评教育等工作。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九条 学生贷款原则上只贷学费和住宿费,每人每学年贷款额度不高于河南省和开行规定的最高额度标准。
第十条 贷款期限以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规定毕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本人支付利息;提前还贷的,应按贷
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生本人通过支付宝专用账户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足额支付。
第九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必须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催收到期、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工作考核。
第十一章 贷款的违约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开行借款合同有关约定,贷款银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贷款银行及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将学生违约情况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