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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交易法律服务律师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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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土地使用权交易法律服务律师操作指引

第一章土地出让划拨总则

一、土地出让的含义: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 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使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 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人签订。

三、 出让的标的

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 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没有变为国有前,不能转让出 让。

四、 使用权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 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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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五、批准权限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 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土地出让、划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 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上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 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七、付款时间

签订合同后六个月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 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 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八、按规定用途使用

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 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上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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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 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 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九土地使用权终止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 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 登记。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 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 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 偿。

第二部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一、定义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 和

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上地使用者的

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 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 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上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 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 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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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交易法律服务律师操作指引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土地使用权交易法律服务律师操作指引第一章土地出让划拨总则一、土地出让的含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二、主体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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