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言行不一的矛盾行为不予尊重,三是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20] 各国编纂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法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释规定很详细, 确立了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解释规则。19世纪后期随时代发展,德国民法典第157条确立合同解释的诚实信用规则。经常提及的文义、整体、习惯、目的、公平、诚信等解释规则根据适用的抽象程度分为原则和方法更为合适。公平、诚信解释等应作为解释的原则,它们实际是民法原则,而文义、整体、习惯、目的、历史解释等应是解释的方法。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释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细化。代表性的规则包括,“明示其一就排斥其他规则”、“同样种类规则”“特定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等。
所谓目的解释,简单地讲,就是考虑订立合同的目的。文义解释就是对合同条款语句通常含义进行解释。习惯解释就是对未经明示排斥习惯的合同条款,依习惯、惯例解释。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合同内容及具体条件千差万别,上述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不能被简单地视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某种原则、方法只有适用于特定的情况时,才会达到各方面接受的最佳效果。合同解释所运用的原则、方法都是遵循一定的基本思想,既要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也要照顾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这个基本思想可以认为是建立在合同解释的主、客观标准和理论上的。解释的原则方法是合同主客观解释理论的具体实施和体现,是实现解释理论,澄清合同条款的手段。解释合同中应当以合同解释的标准和理论的指导,将所谓原则、方法作为考虑的因素,综合各种情况,针对合同条款特定情形作出合理解释。
四、合同语句含义的解释
合同解释是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实现公平、诚信的原则。合同语句含义一般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一致。解释语句的含义就是揭示双方当事人的真意。
对于合同语句含义的解释,前面提到,大陆法系有对立的观点。英美法系中存在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激烈争论。主观主义追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而客观主义以一个理性人在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为标准,即合理的客观标准。美国《法律重述。合同法》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所用的允诺或合意或术语可获得同一含义时,应根据该含义作出解释。应当说,如果同一含义不违背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同一含义的解释是符合逻辑的。
常见的情况是,双方对合同语句含义有不同理解。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实际上知道对方当事人对某合同语句有另外的理解,并且知道理解的具体含义。法院解释合同中应该支持该对方当事人对合同语句含义的理解。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一方当事人实际知道对方当事人对合同语句含义有另外的理解,所谓意思表示一致,不是一致在知道对方有另外理解的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而是一致在有另外理解的该对方当事人的意思。按有误解者对合同语句的理解来解释合同,符合探求双方同一的意思表示。而且在一方明知对方当事人对合同语句含义有另外的理解,对明知者没有特殊保护的理由,法律不
保护有恶意之人。应当使明知者对合同语句含义的理解服从于误解者对合同语句含义的理解。第二种是,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对合同语句含义的理解存在分歧,一方当事人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对合同语句含义有另外的理解,而没有考虑,即有过失,那么要作不利于过失一方当事人的解释。
上面主要讨论的是合同语句中一词多义的情况,有的情况下,当事人使用了模糊、词语界定不清的语句,合同的解释就更为复杂,必须运用“合理的客观标准”判定合同语句的含义,以实现安全交易和交易秩序。对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用语未赋予特定含义,有学者建议,直接以法律的明文规定取代双方当事人未赋予特定含义的合同用语乃至合同条款;如果无此类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违反立法目的及合同目的,就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选定能实现平均合同正义和社会公平的合同用语乃至合同条款。[21]
五、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应该特殊情况下的合同解释。学者认为:“一般契约条款可谓系企业者之自治立法,而为一种交易制度或规范,……应该依客观的标准,不管契约当事人之个别的意思或理解的影响,采用与解释法规相类似的方法……”。[22]所以,通常意义的合同的解释是具有个性化特点,而格式条款则因其为一方当事人拟制,不经过与对方协商过程,常常有重复使用的特性,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强调客观统一,与法律解释有相似性,不同于一般合同解释。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
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125条确立的是适用于一切合同的解释原则,当然包括格式条款的解释。而合同法第41条的精神是严格限制条款制作人。因为格式条款制作者处于优势地位,首先是格式条款制作者限制另一方的意思表示自由。所以,格式条款的解释遵循严格解释原则。一是在解释中对格式条款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不作类推或扩张适用条文适用范围。否则不利于相对人利益。二是,对条文适用范围不明确的,取“最狭义”的含义解释。
此外,合同解释还有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特别条款如免责条款的解释等问题。
注释:
[1]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55页。
[2] 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92页。
[3] 王家福主编:《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81页。
[4] 苏惠祥主编:《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
第246页。
[5] 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424页。
[6] [台]陈阮雄:《民法总则新论》,三民书局,1982年3月版,第620页。
[7] 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第265页。
[8] 胡基:《合同解释的理论与规则研究》梁回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号。
[9]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7页。
[10]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7页。
[11] 奥田昌道等:《民法学 I 总论的重要问题》,有斐阁丛书,第161页。
[12] [台]郑玉波:《现代民法基本问题》,汉林出版社1981年版,第4-5页;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第238-239页。
[13] 沈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