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临床试30 验资料 31 32 + *17 *11 + + *6 *7 + + + + + + *14 *17 - ± ± - - *18 + + + + + ± *17 - ± ± *6 - *18 + + + + + *16 *17 - ± ± *6 - + + + + + + - *17 - - - - - *18 + + + + + - *17 - - - - - - + △ △ △ △ 注:1.“+”指必须报送资料和/或试验资料。 2.“±”指可以用文献资料代替试验资料。 3.“-”指可以无需提供资料。
4.“*”指按照说明要求报送资料,如*6,指见说明之第6条。 5.“△”指按照本附件“五、临床试验要求”中第4条执行。
6.文献资料为所申请药物各项药理毒理(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研究文献资料和/或其文献综述资料。 (二)说明
1.申请注册分类1~5品种,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30(资料项目6除外);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资料项目包括重新整理综述资料1~6、资料项目12和14、临床试验资料28~32以及重新整理与变更相关资料和补充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对于注册分类1品种,临床试验完成后应根据临床期间进行各项研究结果,重新整理报送资料项目1~30全部资料。
同时申请注册属于注册分类3原料药和属于注册分类6制剂,其原料药注册申请应当符合申报
生产要求。
2.申请注册分类6药品,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16和28~30。需进行临床试验,在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资料项目28~32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3.申请注册分类6药品,应根据品种工艺、处方进行全面质量研究,按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无法按照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应按照新药要求进行质量研究,必要时对国家药品标准项目进行增订和/或修订。
4.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必须提供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一式2份,分别放入资料项目2资料(证明性文件)和资料项目13号资料(原料药、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中。使用国产原料药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原料药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原料药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销售发票等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应当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销售代理商签订供货协议、《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复印件等。药品注册过程中,研制制剂所用进口原料药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5.对用于育龄人群药物,应当根据其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报送相应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6.对于临床预期连续用药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治疗慢性复发性疾病而需经常间歇使用药物,均应提供致癌性试验或文献资料;对于下列情况药物,需根据其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报送致癌试验或文献资料:
(1)新药或其代谢产物结构与已知致癌物质结构相似;
(2)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促进作用; (3)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
7.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新药,如镇痛药、抑制药、兴奋药以及人体对其化学结构具有依赖性倾向新药,应当报送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
8.属注册分类1,一般应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过程中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9.属注册分类1中“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已知药物中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应当报送消旋体与单一异构体比较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一般为急性毒性)等反映其立题合理性研究资料或者相关文献资料。在其消旋体安全范围较小、已有相关资料可能提示单一异构体非预期毒性
(与药理作用无关)明显增加时,还应当根据其临床疗程和剂量、适应症以及用药人群等因素综合考虑,提供与消旋体比较单一异构体重复给药毒性(一般为3个月以内)或者其他毒理研究资料(如生殖毒性)。
10.属注册分类1中“由已上市销售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药物”,如其组份中不含本说明6所述物质,可以免报资料项目23~25。
11.属注册分类1中“新复方制剂”,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2。
12.属注册分类1中“新复方制剂”,一般应提供与单药比较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显示其毒性不增加,毒性靶器官也未改变,可不提供资料项目27。
13.属注册分类1中“新复方制剂”,如其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显示无重大改变,可免报资料项目23~25。
14.属注册分类2,其药理毒理研究所采用给药途径应当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一般情况下应当提供与原途径比较药代动力学试验和/或相关毒理研究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和/或局部毒性试验)。
15.属注册分类3中“改变给药途径,已在境外上市销售制剂”,应当重视制剂中辅料对药物吸收或者局部毒性影响,必要时提供其药代动力学试验或者相关毒理研究资料。
16.属注册分类4,应当提供与已上市销售药物比较药代动力学、主要药效学、一般药理学和急性毒性试验资料,以反映改变前后差异,必要时还应当提供重复给药毒性和其他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如果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而制成药物已在国外上市销售,则按注册分类3申报资料要求办理。
17.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1,必要时应当进行局部吸收试验。
18.对于存在明显安全性担忧(如安全性范围比较小、给药剂量明显增加)缓、控释制剂,一般应当提供与已上市缓控释制剂或常释制剂比较单次给药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五、临床试验要求
1.属注册分类1和2,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2)临床试验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
I期为20至30例,II期为100例,III期为300例,IV期为2000例。
(3)避孕药I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II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随机对照试验;III期临床试验完成至少1000例12个月经周期开放试验;IV期临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研究工作。
2.属注册分类3和4,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多个适应症,每个主要适应症病例数不少于60对。避孕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500例12个月经周期开放试验。
属于下列二种情况,可以免予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 (1)局部用药,且仅发挥局部治疗作用制剂; (2)不吸收口服制剂。
3.属注册分类5,临床试验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2)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口服固体制剂及其他非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3)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人体药代动力学对比研究和必要治疗学相关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4)注射剂应当进行必要临床试验。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单一活性成份注射剂,临床试验病例数至少为100对;多组份注射剂,临床试验病例数至少为300例(试验药);脂质体、微球、微乳等注射剂,应根据注册分类1和2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4.对于注册分类6中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5.减免临床试验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一并提出,并详细列出减免临床试验理由及相关资料。对于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减免临床试验情况外,一般不再批准减免试验。如完成临床试验确有困难,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减免临床试验依据和方案,从临床统计学、试验入组病人情况等各个方面论证其合理性。
6.临床试验对照药品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药品。对必须要从国外购进药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阳性对照药品选择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原开发企业品种;
(2)具有明确临床试验数据同品种;
(3)活性成份和给药途径相同,但剂型不同品种; (4)作用机制相似,适应症相同其他品种。 六、进口化学药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1.申报资料按照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药品,按照注册分类1规定报送资料;其他品种按照注册分类3规定报送资料。也可以报送ICH规定CTD资料,但“综述资料”部分应按照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属于注册分类1药物,应当至少是已在国外进入II期临床试验药物。
2.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尚需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核准原文说明书,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说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本。资料项目6尚需提供该药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包装、标签实样。
3.资料项目28应当报送该药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全部临床试验资料。 4.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其他文种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5.药品标准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标准格式。 (二)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要求和说明 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属于注册分类1药物,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后,与临床试验报告一并报送;但在申报临床试验时,必须提供药品生产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该药物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
(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药物或者使用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专利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