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完整案例
一、案例发生背景
ABC环保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是某地级市唯一的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年处理垃圾量20 余万吨,为当地发展循环经济、改善生态和投资环境、建设“两型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该案例发生的主要过程
2024 年1 月18-19 日,对“环保公司”实施了第一阶段审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管理者代表向审核组介绍该项目是重点市政工程项目,原属住建委环卫处管理,2014 年由某国有上市公司收购,收购前项目基础设施及管理较为落后,近几年进行了多项提升改造,目前已完全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其中垃圾渗滤液由厂内污水处理站全部处理达标后接城市污水管网,并向审核组出示了2017 年四个季度的污水监测报告,排放指标均满足标准要求。焚烧炉烟气包括二噁英等主要污染物排放也均达到相应国家标准要求,现场环保设施运转正常。环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等法规符合性资料齐全,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现场巡视情况,审核组认为基本具备了二阶段现场审核的条件,与企业沟通后作出了1 月22-25 进入二阶段现场审核的决定。
二阶段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在核对垃圾处理量、垃圾含水率以及垃圾渗滤液的产生和处理情况时发现,公司污水站处理的垃圾渗滤液(通过在线监测流量分析)比实际产生的量(以企业提供的垃圾处理量*含水率估算)要少一半左右,根据专业审核经验,即便采用炉内回喷工艺,回喷量也不可能达到50%;在污水处理站现场进行追踪审
核时,审核员发现一辆密闭罐车正在从管道中抽取渗滤液,追问之下,陪同审核的公司领导此时道出了实情,这两年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垃圾产生量激增,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难以满足实际渗滤液的处理需要,2017 年初公司向地方环卫部门报送了污水站扩容申请,预算2000 万元,但由于地方政府在公司附近规划建设一座包含渗滤液处理站的环境园,担心公司扩容后造成重复建设,没有给予批复,作为折中方案,公司将部分渗滤液交由环卫处管理的市政污水厂处理,并签署了运输和处理协议。负责渗滤液处理的公司专工介绍,每车渗滤液都有转运、接收记录,运送至污水处理厂之后储存至专用调节池,污水厂根据水质情况将渗滤液与其他生活污水进行混合处理,污水处理厂的各项出水水质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此时审核员意识到这很可能是一起变相的稀释排放行为,尽管表面上看手续齐全、最终的排放达标。根据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8.7 条款,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满足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表2 的要求后,可直接排放。若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GB16889 表2 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3)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专用调节池,将其均匀注入生化处理单元;(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审核员查阅未经预处理的渗滤液原液监测报告,重金属含量均超过GB16889 表2 规定的浓度限值
要求,这种情况下直接转运至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其性质相当于将重金属超标的废水与污水处理厂收集的大量城市生活污水混合后稀释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5 条规定“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第50 条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企业提供的向市政污水处理厂运送的垃圾渗滤液监测值重金属含量均超过了GB16889 表2 规定的浓度限值。而“废水接纳处理及检测协议书”并未明确接纳废水的具体水质指标要求,在监测数据明显高于GB16889 规定限值的情况下企业仍将部分渗滤液转交市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基于以上违反国家标准的事实,审核组开具了一项严重不符合项:
不符合项描述:公司与****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废水接纳处理及检测协议书”,约定达到要求标准后的垃圾渗滤液运送至水发公司处理,但具体标准不明确。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定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GB16889 表2 规定的限值后可以送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查2017 年12 月5 日槽罐车渗滤液检测数据,六价铬、总铬、总铅等污染物均超过GB16889 表2 规定的限值。
不符合标准条款:不符合GB/T24001-2016 标准8.1 的要求:组织应建立、实施、控制并保持满足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以及实施6.1 和6.2 所识别的措施所需的过程,通过:按照运行准则实施过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