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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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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部分;

(四)职工因工伤依法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高龄老年人享受的高龄津贴和老年人公共交通补贴; (六)计划生育奖励金、补助金;

(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八)非共同生活的非法定赡养(抚养)人给付的赡养(抚养)费;

(九)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高温补助费等; (十)政府或单位给予退休人员节日慰问金; (十一)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十二)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三)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十四)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十五)各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二十七条 家庭必需性支出的扣减。下列情况的家庭支出列入必需性支出范围,从家庭核算后的收入中扣减:

(一)申请时间前12个月内,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并已报销,个人实际自付的医药费。

重特大疾病因特殊原因不能报销医药费的,需提供在区

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或检查报告)及医药费原件,按医药费总额×50 %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数额。

(二)申请时间前12个月内,患慢性疾病住院和门诊治疗的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并已报销,个人实际自付的医药费。

(三)申请时间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多人或个人多次因病住院治疗,参加医疗保险并已报销,家庭累计实际自付医药费达到人均5000元(含)以上的。

(四)在校大学生教育费用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条件,按每年6000元扣减家庭核算收入。大学生已享受过教育、民政等部门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有针对性的教育救助超过6000元的,家庭必需性支出中不再抵扣教育费用。

(五)已报销的住院医药费用依据医疗保险部门医疗保险结算单认定。报销单中个人累计自付部分应扣除民政医疗救助或其他部门再次报销和救助的金额后,个人实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数额。

(六)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和吸毒、自残等医疗保险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以及患病已治愈的家庭成员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必需性支出范围。

(七) 每月可抵扣家庭必需性支出数=申请时间前12个月内自付医疗费用总和(学生教育费用抵扣标准)÷12。

第五章 家庭财产

第二十八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其中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大件家电(不包括价值1500元以下的电冰箱、电视机、电动车);

(四)金银饰品; (五)房屋;

(六)承包经营性土地、林地、水域、荒滩等; (七)债权; (八)其他财产。

第二十九条 家庭财产认定标准按金融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分别确定:

(一)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额度上限,按乌海市居民低保标准的12倍确定。

(二)家庭成员不准拥有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农业自用车、摩托车、电动车价值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6倍)。家庭不准拥有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的超标准的大件家用电器。家庭的其他动产如金银饰品等一律折算成收入计入家庭金融财产。

(三)家庭中不许拥有、租赁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的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林地、水域、荒滩等)。家庭拥有上述不动产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的,按市场标准将其农业成果折算成收入计入家庭金融财产。

(四)家庭自有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受限制。家庭成员拥有或使用的尚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住房,按家庭自有住房核定。

第三十条 家庭投资的认定标准:

(一)家庭成员以土地、房屋、现金、技术等入股参与经营活动,且工商注册或合作社注册资金数额超过1万元或固定资产超过3万元的,根据其占入股企业、社会组织的股权比例和其生产活动情况核定其家庭收入。

(二)家庭所有成员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注册或合作社注册资金数额不超过1万元或固定资产超过3万元的,按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认定。

(三)家庭成员从事经营活动没有工商或合作社注册记录的,但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注册资金数额超过1万元认定。

第六章 申请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法定赡(抚、扶)养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三)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五)履行授权随时入户调查、日常监督和家庭情况公示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失业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参加就业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并积极就业,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环境卫生、治安联防、社区志愿服务等公益性活动。

第七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人全部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核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市民政局和市信息办牵头建设全市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依托智慧乌海民生信息平台与公安、编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市场监督等部门和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核对系统。各区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日常信息核对工作;运用计算机核对软件对申请人全部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的户籍、车辆、编制、财政供养人员、住

乌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 

(三)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部分;(四)职工因工伤依法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高龄老年人享受的高龄津贴和老年人公共交通补贴;(六)计划生育奖励金、补助金;(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八)非共同生活的非法定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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