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4.6投标报价大于招标控制价的;
24.7投标报价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不一致的; 24.8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列金额、暂估价或不可竞争费用的(如有); 24.9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4.10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4.11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4.12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按废标处理: 25.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25.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25.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25.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按废标处理: 26.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6.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6.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26.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6.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6.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6.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或技术标书)的编制人或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6.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递交的;
26.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密封包装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按废标处理: 27.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7.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27.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27.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27.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27.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7.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28、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按废标处理: 28.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8.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28.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28.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28.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凡被确定为有25条、26条、27条、28条情形之一的投标人,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9、清标
29.1清标可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也可以另行组建清标工作小组负责清标。
29.2清标工作内容包括:
29.2.1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29.2.2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29.2.3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29.2.4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并列出过低的投标价格; 29.2.5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30、投标文件的澄清
30.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1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0.2投标人代表在接到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补正的通知后二十分钟之内,必须到达指定地点,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按照有效投标报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到大的顺序,邀请第二名投标人进行洽谈,若该投标人承诺接受经评审不低于成本的中标价及所有要求和相关内容,该投标人将被确定为中标人,第二名投标人可以不接受中标价,招标人将邀请第三名投标人进行洽
谈。依此类推,若所有投标人都不接受中标价,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31、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31.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2、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2.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2.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2.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3、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比较和否决
3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和第31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
33.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33.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第33.4款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3.4评标方法和标准
33.4.1本工程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性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投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C值由小至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
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报告中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若偏离值相同,报价不同,报价低者排名第一,若偏离值报价均相同,业绩优者排名第一;如报价、业绩均相同,由招标人随机确定。
33.4.2评审程序 (1)技术标评审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取有效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偏离值较小的前五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可行性评审。根据本工程特点,重点对投标人在施工组织、劳动力和主要施工机械的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以及各项保证措施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看其是否满足工程实施要求,并进行表决,如半数以上评委认为不可行,则该施工组织设计不予通过。
(2)商务性评审
对通过初步评审和技术标评审的标书进行商务性评审,商务性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投标人的报价符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的要求。 ②投标人的报价不高于招标控制价H。
③投标文件未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数量、计量单位、暂列金额;未改变招标文件中的不可竞争费。
④评标基准价C值计算:
以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合格投标人投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若低于招标控制价的合格投标人≥7 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低于招标控制价的合格投标人≥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
平均值(A)的计算值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评标基准价C= K×A。
K值取值范围为:92%、93%、94%、95%。首先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或公证机构)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一名投标人代表,然后再由该代表随机抽取K值(若为多标段招标,K值保持不变)。
上述①至④项按顺序进行评审,前一项未通过的不参与下一项的评审,不符合上述①至④任意一项要求的,不予通过商务性评审,未通过商务性评审的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前未提交由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的,中标通知书不予发放,直至取消中标资格。
33.4.4其它
(1)本办法未述及的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处置。 (2)经审查为虚假材料的,按无效标书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 C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33.4.5标人除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
33.4.6标人将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在考察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中标资格:
(1)中标候选人允许他人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参加投标的;
(2)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要求中标候选人出具相关证书、资料原件核查,中标候选人拒不出具的;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33.4.7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应当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中标人确定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放弃中标项目的;
(2)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按照本招标文件33.4.5当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而不提交的;
(4)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投标人(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33.5在执法人员或招标人对投诉或异议核查过程中,被投诉人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书资料原件核查,若借故推托、拖延或拒不提供配合,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33.6当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