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壹局集团公司建筑施工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审核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顺利实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及关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施工技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施工于施工过程中存于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指挥部)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总体)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于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
第四条 专项方案编制工作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部工程部为主责部门,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等关联部门为配合部门。
第五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壹)工程简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介、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关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关联图纸。
第六条 专项方案的审核应根据工程危险性大小实行分级审查,且报建设或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根据施工生产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为壹般项目和规模较大项目俩类,具体范围参见附录壹、二。
第七条 专项方案的分级审核具体规定及审查流程如下: (壹)壹般项目的专项方案,经子(分)公司(设有集团公司项目部或指挥部的,仍须由集团公司项目部或指挥部审核)审核后报建设或监理单位审批实施。
(二)规模较大项目的专项方案,先由子(分)公司审核后(设有集团公司项目部或指挥部的,仍须集团公司项目部或指挥部审核)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核,报送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批实施,同时报集团公司施技部备案。
(三)根据业主或监理要求,专项方案需要举行外部专家论证时,由子(分)公司负责组织。
第八条 项目部(指挥部)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重新审核。
第九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 项目部(指挥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项目总工程师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指挥部)应会同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部(指挥部)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壹道工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它铁路、公路工程的专项技术方案管理办法仍按集团公司施工技术管理文件汇编(中铁壹施[2007]269号)的关联规定和要求办理。
附件壹:壹般项目范围 附件二:规模较大项目范围
附件壹
壹般项目范围
一、 基坑支护、将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 土方开挖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壹)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之上;搭设跨度10m及之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之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之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除工程
(壹)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于10kN及之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 脚手架工程
(壹)搭设高度24m及之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