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苏水规[2024]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24.05.11 【实施日期】202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24年5月11日
1 / 3
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和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第四条 从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工作业绩和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可参考水土保持行业自律机构开展的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水平评价结果。
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 2 / 3
第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验收工作,形成验收鉴定书,明确验收结论。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