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购物场所)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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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m3/(h?人),进风口应远离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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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口和污染源。
2、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3、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4、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5、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6、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7、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
8、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签署《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告知承诺书》。
10、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需签署《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告知承诺书》。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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