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严打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0.03.15 【实施日期】200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打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2000年3月15日)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和其它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识的 1 / 2
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没收。 三、在境内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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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打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打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0.03.15【实施日期】2000.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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