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1 证券简称:信雅达 公告编号:2024-024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 现金补偿款、诉讼费等合计约26,064.51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刁建敏、王靖和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执行人”)于重大资产重组时做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宜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情况如下:1、公司以1元回购被告刁建敏持有的公司股票113股;公司以1元回购被告王靖持有的公司股票39,000股;公司以1元回购被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362,676股。2、被告刁建敏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169,972,821.11元;被告王靖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51,917,662.88元;被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35,672,341.94元。3、被告刁建敏向公司返还现金分红1,849,173.55元;被告王靖向公司返还现金分红561,646.75元;被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返还现金分红471,445.8元。4、被告刁建敏、王靖、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二、三项的支付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临 2024-039))。
被告一王珏系刁建敏原配偶,被告二沈佳琦系王靖原配偶,并且刁建敏、王靖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是王珏和刁建敏、沈佳琦和王靖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故王珏、沈佳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递交了《民事起诉状》,2024年6月1日公司接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浙01民初1226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本案事实与理由
公司就刁建敏、王靖和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执行人”)于重大资产重组时做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宜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情况如下:1、公司以1元回购被告刁建敏持有的公司股票113股;公司以1元回购被告王靖持有的公司股票39,000股;公司以1元回购被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362,676股。2、被告刁建敏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169,972,821.11元;被告王靖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51,917,662.88元;被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35,672,341.94元。3、被告刁建敏向公司返还现金分红1,849,173.55元;被告王靖向公司返还现金分红561,646.75元;被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返还现金分红471,445.8元。4、被告刁建敏、王靖、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二、三项的支付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临 2024-039))。
被告一王珏系刁建敏原配偶,被告二沈佳琦系王靖原配偶,并且刁建敏、王靖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是王珏和刁建敏、沈佳琦和王靖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故王珏、沈佳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王珏、被告二沈佳琦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第三人一刁建敏、第三人二王靖以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共计人民币257,562,825.93元)及利息损失(自2024年5月3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返还现金分红(共计人民币2,882,266.1元)及利息损失
(自2024年5月3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00,000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与刁建敏、王靖和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处于执行和解阶段,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