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作业考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每题10分,共60分)
1、简述平衡论的基本内涵。
平衡论是最基础的理论。平衡:世间所有的事、物都是以平衡为中心目标。一般都有自己的平衡系统,而自动检测尽量调节平衡;所有的事、物都有它的平衡点和平衡能力,超越平衡能力范围都会出问题;然而事物的生存与灭亡、前进与后退却都是在非平衡状态下进行的,之所以我们要找到平衡系统的平衡点,以及平衡能力;巧妙利用事物的非平衡状态促进发展。
2、简述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3、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所谓生效规则,就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 : 1、即时生效。2、受领生效。3、告知生效。4、附条件生效。
4、简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正原则。(2)公开原则。(3)保障基本人权原则。(4)效率原则。 5、简述行政职权的性质与特点。
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强制性, 不可处分性, 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6、简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行政委托组织的区别。 两类组织的不同点:
(1)权力来源不同。一个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一个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2)行使权力的名义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
(3)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己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承担责任,其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
(4)组织的性质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既可以是企业组织,也可以是事业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是事业组织。行政的公共性和企业组织的盈利性是水火不容的,所以被委托的组织不能是企业组织。但是,企业组织可以被授权,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比如行政机关改制为企业,遗留下来的行政权,或者是特大型企业内部有一些公共的事务。
二、 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其中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权限规定、实体和程序规定)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