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承印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印刷品承印制度,现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严禁承印的印刷品
1、国家、地方明令禁止出版物和非法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2、政府、新闻出版局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委托书,报纸出版许可证的出版物以及无准印证和相关部门的批文等准印证明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3、假冒或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
4、无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广告宣传品。 5、无主管部门证明和公安部门准印证明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等其它印刷品。
二、承印验证制度
1、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严格依照《印刷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并收存相应的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2、接受委托印刷品时,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还需验证并留存食品类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类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酒类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接受广告经营的委印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存留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及各种复印件等。)应当妥善留存,以备出版行政部门查验。
4、所有业务人员在承接委托印刷业务时,必须取得委托单位相应的验证材料。
5、因责任心不强,使验证材料不全或有虚假材料且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6、印刷品的验证工作由业务部门主管经理具体负责。 1
三、承印登记制度
1、业务部门在承接业务后,应当按承接业务的种类相应在《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它印刷品印刷登记薄》、《专向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薄》上予以登记。
2、登记时,应详细记录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版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印刷登记薄》一式三联。
3、承印印刷品的登记工作由业务内勤具体负责,登记的把关、上报工作由业务部门内勤的主管经理负责。
四、印刷品保管制度 (一)原稿(或电子文档)保管
1、客户提供的原稿(或电子文档)在发稿时,先由业务人员填写“点稿单”,经车间核实后在“点稿单”上签收。
2、所有原稿在业务员取走时,应认真清点无误后在车间的“业务登记薄”上签字。
3、所有印品的原稿(或电子文档)应分类保管,不得混放、损毁和遗失。 (二)菲林(底片)保管
1、生产技术部对业务员转交的客户印品菲林进行审验,核对菲林内容、数量、规格与付印样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与稿件袋一起转送版房存留。
2、印刷完毕的菲林如客户带走的须办理交接手续,不带走的应登记存档保留一年;业务员从车间取送菲林的亦须办理交接手续。
3、过期的菲林销毁须征得客户同意,由业务部经理签字认可,生产技术部派人监督实施,并做好销毁登记。
五、印刷品交付制度
1、生产技术部应严格按照业务部根据委托书或委托合同书开具的《印刷业务核价单》上的印刷数量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2、每种印刷品完工后,生产部门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帐。 3、印刷品交付应由业务部或生产部指定专人负责发(送)货,同时应向客户索取收到货物的凭证。
六、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2
1、因客户原因造成菲林有误,无法修复、挽救的,由客户签字认可后,对有误菲林客户带走或公司进行销毁。
2、因公司原因造成残次菲林及印版,无法修复、挽救的,落实责任进行销毁。
3、在印刷及后工过程中,不管因何种原因造成的残次品,无法修复、挽救的,做报废处理,落实责任后进行销毁。
4、以上销毁的残次品应当登记印件名称、数量及销毁时间等,对残次品销毁工作、销毁人、监销人应当签字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