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题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就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2、申请宣告死亡得利害关系人顺序就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得住所为( B )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得母亲记得儿子就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得接生记录簿上记载得就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得就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得就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王晓得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D )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公民甲得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依照法律规定,( D )。
A 上海与北京都就是甲得住所 B 上海与北京都不就是甲得住所 C 上海就是甲得居所,北京就是甲得住所 D 上海就是甲得住所,北京就是甲得居所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得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得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得民事行为
C 附始期得民事行为 D 附终期得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得死亡宣告.甲得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得婚姻关系( C )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得就是(C )。
A 撤销权 B 解除权 C 债权请求权 D 追认权 10、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后乙将其房屋出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对甲得请求应如何认定与处理?( C ) A 属因相邻关系产生得合法权利 B 属私人协议,不具有合同效力 C 不予支持
D 甲乙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丙 11、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得事件得就是 ( A )。
A 人得死亡 B 发现她人丢失得东西 C 甲与乙订立合同 D 甲把乙打伤
12、某甲得户口在上海,经常居住在北京。依照法律规定( C )。 A 上海与北京都就是甲得住所 B 上海北京都不就是甲得住所
C 上海就是甲得住所,北京视为甲得住所 D 上海视为甲得住所,北京就是甲得住所
13、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谓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她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得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C )。
A 王某,理由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得申请
B 王某,理由就是王某就是刘某失踪后得第一顺序得财产代管人
C 刘某得父母,理由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得财产 D 王某与刘某得父母,理由就是她(她)们均为法律规定得财产代管人 14、以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得就是( C )。 A 甲借乙钱,到期未还 B 甲将乙打伤
C 甲将其生产得赌博机卖给乙 D 甲外出不在,乙自愿帮甲修好门窗
15、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得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得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就是正确得?( A ) A 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 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 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 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二、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就是由法律规范将其与法律后果(法律关系)得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得具体生活情况。
2、自助行为
所谓自助行为,就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其护法权益,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得情况下,对她人得财产与自由施加扣留、拘束及其她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得行为.
3、民法得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得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4、支配权
支配权,就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她人干涉得
权利。
5、隐私权
隐私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得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她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与公开得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她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得私生活,对自己就是否向她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得范围与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三、简答题
1、简述民事责任得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中得归责原则,就是指决定何人对侵权行为得结果负担责任时应依据何种标准. 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2、简述无效合同行为得种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得手段订立得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得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得强行性规定
3、概念比较: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就是两个不同得概念,主要区别表现在:(1)民事权利就是民事主体在具体得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得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得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而民事权利能力仅就是一种资格,就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都普遍享有得。(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就是在具体得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对应、各自独立得两个不同概念.民事主体实际取得得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而民事权利能力则就是享受权利得资格与承担义务得资格得统一。(3)民事权利得内容与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得意志,可以依法转让与放弃;而民
事权利能力就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得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正因为如此,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得人身就是不可分离得 四、案例分析
1、梁忠安与高玉美1987年结婚,婚后梁忠安为养家糊口外出打工挣钱,每年回家二至三次,并定期往家里寄钱。1994年6月,梁忠安从某县城建筑工地寄回家里400元钱,从此杳无音信,下落不明。1994年底,高玉美找到该县城建筑工地。曾与梁一起打工得人讲:6月份梁与工头发生口角,便到其她地方打工去了.后高玉美多方探寻,均毫无音讯,梁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10月,高玉美欲再婚,征得梁忠安父母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梁忠安离婚。 试问:本案可否宣告下落不明得梁忠安死亡?为什么?
不能宣告下落不明得梁忠安死亡,而应按离婚案件处理.宣告死亡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得申请,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得公民依法推定其死亡得制度。按照民法通则第23条得规定,宣告死亡应具备得条件就是:(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得;(二)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三)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宣告死亡能够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得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与其配偶得婚姻关系自然解除、继承开始等等。很显然,宣告死亡得法律后果与仅仅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得离婚案件得法律后果就是不同得,宣告死亡案件与离婚案件就是不能混同得。?根据法律规定得宣告死亡得条件,宣告死亡必须由下落不明人得利害关系人明确提出申请宣告死亡得文书后,人民法院才能依法进行死亡宣告。没有利害关系人得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宣告。本案原告仅起诉请求与下落不明得丈夫离婚,而并未申请宣告其死亡,因此人民法院只能按离婚案件处理.对此类案件得具体处理,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得意见》第151条明确指出“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