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人社厅通[2013]43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9.10 【实施日期】2013.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3]438号)
厅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厅对重大事项进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并经2013年8月30日第20次厅党组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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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0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委厅字〔2012〕49号)精神,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我厅名义作出的涉及较大范围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及重大项目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是指在我厅工作范围内,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在出台或审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第四条 评估原则: 2 / 4
(一)权责统一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
责”的要求,做到应评尽评,由重大事项的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二)合法合理原则。评估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三)科学民主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四)以人为本原则。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群众承受能力,统筹考虑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以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
第五条 涉及本厅的下列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促进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务派遣等重大政策的出台和调整; (二)涉及劳动关系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裁员、企业军转干部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等方面重大政策的出台和调整;
(三)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事项,涉及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出台和调整;
(四)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政策出台和调整; (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事劳动争议处理方面重大政策的出台和调整; (六)人事制度改革重大政策的出台和调整;
(七)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3 / 4
(八)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重点从决策部门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二)合理性评估。重点从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人群之间的攀比;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拟采取的行政措施是否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权益;是否考虑了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可持续。
(三)可行性评估。重点从决策事项是否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严谨周密的科学论证,出台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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