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通报规定》(修订送
审稿)
附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通报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体现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加强与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升政府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需向市委报告(请示)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的情况以及决策后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市政府拟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三)市政府拟报省政府、国务院或者上级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四)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规定需报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五)市委决定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市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及完成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七)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上级领导批示由市政府组织落实的重大事项执行情况;(八)其他规定需要向市委报告(请示)的事项。 2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向其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政府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1、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方案;2、市本级财政预算的
调整方案和决算;3、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4、编制本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5、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6、本市人口、土地、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中长期规划;7、决定市树、市花、标志性城市雕塑等城市形象重要标志;8、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9、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10、城镇建设的重大措施;11、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12、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养老、住房、扶贫、社会救助、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民生项目;13、对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文化保护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14、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市政府在报上级政府审批之前,应当依法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3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城乡规划实施情况;2、市人大议案以及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3、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4、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的事项;5、市本级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以及教育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6、市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7、本市的自然资源、水质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8、经济开发区和保税区的设立、变更、撤销;9、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10、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结构和重要经济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及其调整;11、由市政府投资、未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拟立项的下列工程项目:
(1)跨市属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2)对环境和自然、文化、旅游等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3)投资总额在市政府审批额度以上的;12、对市政府在国外以及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13、供水、供电、管道燃气、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共交通、垃圾收运等公益性服务收费标准和污水处理费等社会性收费标准的调整及涉及面广的收费项目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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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人员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15、本市主要江河流域的整治和开发利用方案;16、本市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计划、方案;17、同国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18、本市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19、本市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20、市政府拟出台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1)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或者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2)由市政府作出决策的年度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3)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其报告的事项;(4)市政府认为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5)其他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2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市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包括:
1、市政府制定、修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2、市本级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调整;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 第四条
市政府需向市政协通报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5
(二)对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和意见建议、批评的办理情况;(三)按照有关规定需向市政协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需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出台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